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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建築設計比較有所關連的
一、內政部100.6.30台內營字第1000805127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2.本條施行期限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廢止本部84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有關建築物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之解釋,
自100年7月2日生效。
三、容積設計
1.第一百六十二條第1項第2款 ......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
2.第一百六十二條第1項第3款 ......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3.第一百六十二條第2項 ......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4.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十月一日施行。
有興趣的各位同業們可上內政部網站看看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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