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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名稱]建築管理解釋函
[法令名稱]建築管理解釋函(93年1-3月)
[發文單位]內政部
[日期]930212
[發文號]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745號
[法條條次]0920013745
[法條條文]
主旨:關於申請興建農業生產用之溫室,是否須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農授中字第0921026914號函辦理,併復臺南縣政府九十二年九月廿九日府工管字第0920163856號函。
二、鑒於農業生產設施中之溫室,係專供農業生產使用,雖面積具相當規模,但樓層數僅為一層,且使用人數甚少,與一般築物相較,較無基礎構造安全之顧慮。
故同意興建農業生產使用之一層溫室,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地基調查;但如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時,仍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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