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寫:機車棚是否需要檢討鄰棟防火間隔?
誰有94年12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21971號函~的函釋內容???
前文節略......故建築物部分樓層如採無外牆之設計,該樓層距境界線未達3公尺部分,用途應依本部前揭函釋辦理。
參考:87.12.4 台內營字第8773445號函
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在不妨礙其設置目的之原則下,防火間隔內得設置平面式車道,及以不燃材料構築且免計入建築面積之兩遮、花台、汽車坡道、人工地盤、採光井、圍牆等設施或構造物;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為避難層出入口接通道路使用之通路及依同編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接通道路者,其規定寬度範圍內不得設置。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之圖110-(3)、圖110-(4)、圖110-(5)及圖110-(6)配合修正如後附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