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介析-蔡志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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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介析-

文章L-archi » 2008 2月 09 (週六) 1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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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安全三級品管最後一道防線~(一)
—日本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介析—

□蔡志揚/法學碩士、執業律師

摘要 最高法院於95年台上字第2049號及96年台上字第14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我國建築法規體系「三道防線」、「三級品管」的制度:「按在我國建築法規中,就建築物施工品質之確保,原則上係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之監造制度及主管建築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等三道防線交織而成」,且強調「此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但現行政府建築管理實務,可謂最高法院上揭「三道防線」的最後一道防線,現實上根本不存在。本文希望藉由比較分析同樣是地震頻繁、與我國國情相近的日本法制及實務,來反思我國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制度的不足之處;尤其日本在2006年所發生震驚社會的「耐震偽裝事件」,更是值得吾國借鏡。

一、前言

在現行建築法規體制中,建築結構安全應有三道防線:(1)可以擔任營造廠主任技師的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負責乙方施工技術與品質的保證,是為第一道防線;(2)法定監造人的建築師,代表甲方監督乙方是否按圖施工,且品質如式,是為第二道防線;(3)縣市政府的建管人員,是為第三道防線。除非三道防線都崩潰了,林肯大郡或東星大樓之類的事件才得以發生1。921地震倒塌的集合住宅大樓中,有不少大樓災民針對政府的建築管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日前最高法院在95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14號國家賠償判決中,明文揭示了我國建築法規體系「三道防線」、「三級品管」的制度:「按在我國建築法規中,就建築物施工品質之確保,原則上係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之監造制度及主管建築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等三道防線交織而成」,且強調「此三道防線各有其應有之功能,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而民國73年建築師簽證負責制的修法,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係「主管行政機關運用其裁量權,走向建築技術與建築行政管理分離之作法」,亦即「行政機關僅負責建築行政上之事務,至於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施工品質之確保,則期待經由監造制度及自主檢查制度達成」,但最高法院仍特別強調:「此種行政與技術分立之原則,其目的乃在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以加速審核績效,而非旨在減輕或免除主管機關之責任,故主管機關應監督承造人善盡自主檢查之責任及監督監造人善盡監造之責任,用以提高建築品質,以策安全而防流弊之滋生。」足見政府並不能退出「三級品管」的最後一道防線之外,「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並非在減輕或免除政府的責任,政府僅僅是從以前「直接管理者」的角色轉變成「間接管理者」。政府為善盡「間接管理者」的職責,於制度上應建立周全的間接管理機制,在管制執行方法上須採取足以達成管制目的之監督手段;例如建立第三者審查、保險制度或者加強抽查、取締等管制措施。但實際上,政府建築管理實務運作的結果,除了高層或特殊結構建築的委外審查外,其他大部分的建築均無任何第三者把關機制;保險制度未建立;簽證部分的抽查、施工勘驗的抽查不檢視建築結構設計部分;甚至監察院糾正報告指出部分建管機關從未對其轄區內的建案執行任何的抽查。可以說,前述最高法院所揭櫫的「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三道防線」之「最後一道防線」──現實上根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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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rch.net.tw/modern/month/330/33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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