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空高度≠樓層高度」164-1條第二項:「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此"高度"指的當然是"挑空高度"。
所以97.08.11.營署建管字第0970039062號才會有末段「...查樓層高度非屬前開條文所稱挑空,並無該第164條之1第2項之適用,且有建築物層數計算爭議...」這裡其實這樣改寫就很清楚:「查樓層高度非屬前開條文所稱挑空"高度"」因為樓層高度本來就跟挑空無關,挑空部位屬於哪個樓層?分別屬於個別樓層才夠簡單直觀。(建議試想相關問題要用普通正常的客廳上方挑空就能理解,不要用全挑空加倍計算的情境思考,要通用)
總結:
- 地面層樓高仍不得超過4.2m,意思是不存在「地面層容積計算加倍(或農舍允建面積檢討加倍),樓高就可以超過4.2的情況」,亦等同不准「地面層全挑空的情況」。其他層3.6m亦同。
- 合法情況:至少要在4.2米高的地方有一處有樓地板,並稱為地上二層(還要有樓梯上去)二層的其他部位則屬於挑空。
P.S.
這就是不要把農舍變成「工廠」啦!
建議配合90.10.03.營署建管字第054027號、90.01.02.營署建管字第48541號服用:農舍要畫出LDK,要能區分住宅使用部分,不能空白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