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4沒有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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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4沒有使用執照????

文章jmax » 2009 10月 14 (週三) 12: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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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手的案子
增建案辦出建造..因為屋齡老舊所以建築師設計增加柱子以支撐增建載重..卻涉及到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問題來了

民國54年沒有使用執照
該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呢 (手上只有原核准途的營建執照)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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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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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aithhome » 2009 10月 14 (週三) 2:06 am

補辦使用執照完
再辦變更使用執照??
faith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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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09 10月 14 (週三) 6:34 am

建築法第96條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qui seminant in lacrimis in exultatione metent
那含淚播種的人,必含笑獲享收成;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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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09 10月 14 (週三) 10:27 am

Pedro Hsieh 寫:建築法第96條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所以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 >>>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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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民國54沒有使用執照????

文章dinshin » 2009 10月 14 (週三) 10:32 am

jmax 寫:棘手的案子
增建案辦出建造..因為屋齡老舊所以建築師設計增加柱子以支撐增建載重..卻涉及到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問題來了

民國54年沒有使用執照
該如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呢 (手上只有原核准途的營建執照) :cry:


上次辦過慢防院...好像49年...記得好像有使照... 圖面施工圖還是鴉嘴筆呢....建築師還是你爺爺....室裝送審還引來多位建築師觀看這歷史圖面 ,圖面保存還很完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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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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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SM » 2009 10月 14 (週三) 11:07 pm

提供另一個法規的見解
不知對不對
供大家討論一下
土地登記規則 第79條
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
可以用證明文件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
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
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
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
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
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
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
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
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
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
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
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H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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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固齒器 » 2009 10月 14 (週三) 11:09 pm

你好厲害喔!
建築師也要懂土地法嗎?驚!!
固齒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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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10月 14 (週三) 11:45 pm

faithhome 寫:補辦使用執照完
再辦變更使用執照??

(以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為例)
http://online.tccg.gov.tw/laws/index3-1 ... id=&id=449
第三十四條
本法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應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安全鑑定書。
六、房屋完成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成。
--------------------------------------------------------
我認為程序上應該是要這樣跑沒錯,之前和artia兄有過討論過類似議題,但是有幾點問題請教大家:
1.原建築結構安全證明有困難,是當時的計算?還是現在的?萬一是木構造,那怎麼辦?
2.本案是供公眾使用或非供公眾使用?補照所需文件是否有差別?
3.是否有原始核定之圖說?如否誰來畫?是否需簽證?
4.本案為結構補強,是否可補照與變更併同辦理?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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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09 10月 14 (週三) 11:57 pm

http://bbs.archi.sdnl.org/viewtopic.php?t=2361
之前有類似變更使照的討論,請大家參考。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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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max » 2009 10月 16 (週五) 7:57 am

的確是要辦沒錯...自治條例有規定64年前準建築沒有使用執照者須辦理補辦(個縣市不一)
今過小弟詢問官員的說法
以前只要有營建直造既可辦理保存登記
但是之前法令不完備
標準程序事還要請建築師辦理許可證(好像是吧我忘了)才可以辦理保存登記
因為業主為了省事.省錢..所以拿營建執照去辦理保存登記

但是他萬萬沒想到..後代子孫需要違建....後面承辦的人就一頭霧水了
dinshin大大
你有畫到那一套圖嗎.....好久喔..我都還沒出生勒 :lol:
j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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