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guo 寫:dinshin 寫:llmj 寫: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那結論是.....?後令壓前令?
我所知台中縣政府已經不允許一樓有申請{陽台}的名詞出現........
而台中市則是申請內政部解釋中........................![]()
ck0789 寫:archguo 寫:dinshin 寫:llmj 寫: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那結論是.....?後令壓前令?
我所知台中縣政府已經不允許一樓有申請{陽台}的名詞出現........
而台中市則是申請內政部解釋中........................![]()
廢止該函後,問題回到原點。
也不表示不可以,又變成一項爭議了。
政府為何不講清楚呢,所以建管會這麼亂.....
dinshin 寫:其實這就是我想說的.........在事務所看過太多解釋令.....很多都含糊不清(可能我的國學能力也有關),模擬兩可....到地方主辦....解讀又不一樣.....看不出結論....若是公文能白話點.....少些文言文....少些解讀上的困難
不過....或許...答案...就是要給你模擬兩可....把皮球踢回去
非 法所不許....非法 所 不許 ......文言文是不是負負得正....=為法所許.....那為何不寫為法所許?....哀....我都搞亂....還好現在高考不考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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