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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是這樣規定
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
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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