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木賢建築師表達對竹縣府對竹北二小學不合理合約之異議


建築營建法規、事務所經營與管理、建築材料與工法、工地實務。

文章 » 2011 1月 05 (週三) 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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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田子紜的信:

看到新竹縣府對於竹北案的處理, 實在令人難過
聽說截標期只延長一天 (1/5), 還是要押標金等等…..

最近和房仲業的朋友聊天, 發現建築師事務所是個很慘淡的行業
為什麼呢?

連房屋仲介賣房子的利潤都比建築師高

買房子的買方 要付給房仲業 2% 費用
賣房子的屋主 要付給房仲業 4% 費用

兩方一加是 6% 的仲介費, 而且是以成交價 (含土地及建物等的全部費用) 來計
難怪仲介業者的年終及利潤如此令人稱羨

再反觀建築師從受教育到執業
建物的建照簽證了 還要責任擔保到死

公會訂了一個酬金上限
工程會又無法約束各機關採用其標準合約
公家案件的設計費是議價打折→發包打折→決算也有可能被扣減
建築師為了生存, 每每不得不以最底價成交

這種採購法的實施, 讓台灣建築及文創產業跟世界漸漸脫軌

抱怨很多 工作又忙不完 各自保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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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Pedro Hsieh » 2011 1月 05 (週三) 8:20 pm

田子紜的信 寫:連房屋仲介賣房子的利潤都比建築師高
....(略)
兩方一加是 6% 的仲介費, 而且是以成交價 (含土地及建物等的全部費用) 來計
難怪仲介業者的年終及利潤如此令人稱羨
....(略)
這種採購法的實施, 讓台灣建築及文創產業跟世界漸漸脫軌
抱怨很多 工作又忙不完 各自保重吧!

房仲業類比建築師事務所,這比較的基礎就不同了。

以房仲業與醫師、律師、會計師比較也是會讓這些"師"稱羨,而房仲業從業人口多少,建築師人數又有多少?在建築師事務所工作的人員又有多少?投入建築師的工作只是為了錢而已嗎;房仲業與建築師兩者專業知識相同嗎?

公有建築物只是全台灣文創產業的一部份,不會因有採購法就會與世界脫軌,畢竟公有建築物的案量和民間不動產規模相比仍是極小的一部份,要這個產業好並不能只靠公有建築物,而是公家機關和民間機構一起努力。
Pedro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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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shaoyen » 2011 1月 05 (週三) 9:33 pm

這樣比較得很清楚啊:

建築師的酬勞:建築物的工程造價的~~6%?哈哈,偷笑了。
房仲業的酬勞:經過不知道幾手買賣後漲了不知道多少的建築物加土地的市價的6%。

建築師要念很多年,考試要考很久。
房仲業......

很好比啊。
shao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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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Gianni » 2011 1月 06 (週四) 2:18 am

要改革,從地方承辦著手勢必行不通.
必須從"法"的角度著手.
只有修法.才有依據.
公務員也僅能依法行政.
我對公務員的要求只要他"懂得立法精神"及"不要亂解釋法條"
就會對他很恭敬了.
政府採購法,要檢驗它應從母法著手.
翻翻合約條文,看有無與民法或其他上位法令牴觸的
面對目前公部門的不平等條約,當前我只能這樣自保.
缺點是遇到沒水準又傲慢的公務員時.
走法院也就變得稀鬆平常了.
Gian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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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akar » 2011 1月 06 (週四) 9:51 am

這案子應該在評選會前就發文提疑義
因屬招標文件契約內容之變更所以理應延長等標期
而承辦單位也應以正式公文函覆疑義內容
抑或辦理招標文件之修正
而現在劉建築師已經得標
再去要求承辦人員變更契約內容之品管人員人數
我想這是比較有困難的地方
因為會被質疑是否有決標前先提高門檻
決標後開後門的疑慮
那麼其他未得標建築師或未投標是否也會對此一動作提出疑義

不要誤會~我只是就公部門的邏輯去思考
沒有別的意思
dak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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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魏傑 » 2011 1月 06 (週四) 10:06 am

dakar 寫:而現在劉建築師已經得標
再去要求承辦人員變更契約內容之品管人員人數

本案已經決標嚕~??還是劉建築師已經得標??
有影某?不是忍痛不去投件?
:?:
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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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akar » 2011 1月 06 (週四) 10:45 am

魏傑 寫:
dakar 寫:而現在劉建築師已經得標
再去要求承辦人員變更契約內容之品管人員人數

本案已經決標嚕~??還是劉建築師已經得標??
有影某?不是忍痛不去投件?
:?:


不好意思
我眼殘+腦殘~哈
劉建築師沒投標.....
所以在決標前正式發函要求修正是正確的作法
其實現在知道的公部門案子真的是不好做
也是類似的問題
要求品管人員的數量遠高於一般標準
如果有PCM的案子
那監造人員損耗會更大(有些PCM會無限上綱的要求)
甚至還有要求專案建築師駐場的
所以看能不能在法令由工程會解釋
不然承辦人無所依據只會從嚴解釋
dak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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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

文章SSDDXX » 2011 1月 07 (週五) 8:31 pm

brian084 寫:猜測一:可能是制訂合約承辦人員的無知加無能
猜測二:可能有藏鏡人的指導,先嚇走對手,之後再變更合約
純屬猜測~~若有雷同請見諒~~

猜中了大部份
最後由 SSDDXX 於 2011 1月 08 (週六) 8:33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SSDD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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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giga » 2011 1月 07 (週五) 11:45 pm

如果這是一個設計錯誤的招標文件,
跟一個商品錯誤的設計成果或一部,又有何差異?
同的部分,都是會影響別人的權益(或者對部分人是利益),而在公共工程是多數人。

違反採購法令的錯,依法就是向機關或採購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自有行政責任。
如果還違反的其他法律的錯,那就交由檢調偵辦也可行,也許刑事責任難逃。
但如果只是要求過多,而有所謂不合理,那就請公會會員或相關利益團體都拒絕投標也可。
違反法令的錯,負責的就是認錯改吧!不合理的,就抵制他吧!
我比較在意的是該要求是否對不同投標者產生差別待遇、有無造成評選不公等。
另外有時某些情形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採購,並非只是創作大賽,
有些招標機關所強調的也許(只是也許)工程品質方面為優先。

另外監造人力要多少,公會也可主動將評估合理人力式提供各級政府,
或請工程會引用於相關規定,只要是公平、良善無私,有助公共利益的,連採購單位也樂見,
總比,訂定失據,而面臨各方指責或究責吧?
kogiga
 
文章: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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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tokuma » 2011 1月 08 (週六) 9:44 am

[/quote]
本案已經決標嚕~??還是劉建築師已經得標??
有影某?不是忍痛不去投件?
:?:[/quote]
據了解,尚未開標,好像資格審查有狀況。
至於公共工程案,一些政客為了政績,設計規劃時間常常不合理
行政體系自己的作業都有問題,還要求設計單位在很短時間內完成,真糟糕...
tok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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