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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技則第六十一條 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9 3月 08 (週五) 10:07 am
tok00514
請問各位先進

如大樓案已完工
惟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但個案條件現因受結構柱位影響
僅能檢討停車位前方寬度至4.9公尺 距法規下限短少10公分
但實際開車進出體驗仍無特別影響
請問有無方法尋求法規釋疑解套?譬如提出車輛動線軌跡檢討方案
並請問原法規訂定之寬5公尺深6公尺之標準依據?
再請各位不吝指教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