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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賣房子的接待中心用何種類種組檢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2:58 pm
L-archi
請問各位前輩,賣房子的接待中心在各縣市建築執照申請時用何種類種組檢討?

G3類組-店鋪嗎?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5:47 pm
monster
你是指蓋的很華麗的接持中心
就是用木構蓋成的那種嗎?
或是已完工當接待中心使用的新房子呢?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5:53 pm
拚圖
llmj 寫:賣房子的接待中心在各縣市建築執照申請時用何種類種組檢討?

依臺中市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 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展演設施,係指下列供臨時性使用之建築物或其必要相關設施:
三、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
第十三條  臨時性展演設施不得供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

Re: [問題]請問賣房子的接待中心用何種類種組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9:25 pm
zoe
llmj 寫:請問各位前輩,賣房子的接待中心在各縣市建築執照申請時用何種類種組檢討?

G3類組-店鋪嗎?


台北市:台北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管制措施
http://www.dba.taipei.gov.tw/const/buil ... Parent=124
也是將樣品屋視為臨時性建築,不檢討使用用途組別
但會加切結書樣品屋(室裝尺寸)與核准圖說相符及拆除時程等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9:32 pm
L-archi
monster 寫:你是指蓋的很華麗的接持中心
就是用木構蓋成的那種嗎?


就是這種,有的縣市沒有定臨時建築物的規定,就要按造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9:59 pm
yNwN
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三十二條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椿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街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依上述的定義來說,樣品屋等同於假設工程內的工務所之類的。
如果把樣品屋當假設工程內的臨時建築申請,不知道行不行?

文章發表於 : 2007 11月 26 (週一) 10:13 pm
yNwN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B類:商業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2-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我認為B2類比較適合樣品屋的類別。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15 (週六) 7:47 am
taiher
llmj 寫:
monster 寫:你是指蓋的很華麗的接持中心
就是用木構蓋成的那種嗎?


就是這種,有的縣市沒有定臨時建築物的規定,就要按造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


那有沒有人遇過接待中心申請建照的啊?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18 (週二) 3:31 pm
lion
有問題喔
如果可以放在類組而不以臨時建築物看待
那以後不當樣品屋時不就可以變更使用當caf'e
看倌們想一下是不是

文章發表於 : 2007 12月 18 (週二) 5:03 pm
L-archi
taiher 寫:那有沒有人遇過接待中心申請建照的啊?


有朋友遇過,用店舖G3類組申請,各地方對於接待中心規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