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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主任」和「品管人員」適法性

文章發表於 : 2009 2月 21 (週六) 7:09 am
Pedro Hsieh
看到這則新聞不禁對「工地主任」和「品管人員」的適法性擔心了起來:

未經考試及格 換領記帳士證違憲

〔記者項程鎮、林曉雲、鄭琪芳/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六五五號解釋,宣告「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違憲,因為上述條文使未經考試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免試取得記帳士資格,違反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須經考試才能取得資格的憲法意旨。

考選部政次董保城表示,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對憲法賦予專門職業考試權的尊重,考選部支持大法官解釋,目前八千五百三十二名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仍可從事記帳報稅業務。財政部指出,經大法官會議認定其違憲,即日起將不得再依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至於已依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者,證書是否仍有效?財政部將儘速研擬因應措施。
Source: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1/today-e6.htm

文章發表於 : 2009 2月 21 (週六) 1:41 pm
monster
品管人員
不是在結訓時有考試嗎?
難道那個考試不算嗎?

文章發表於 : 2009 2月 21 (週六) 3:00 pm
Pedro Hsieh
monster 寫:難道那個考試不算嗎?

結訓的考試是由公共工程會主辦,而非考選部。
所以,現在的「國家考試」只能由考選部主辦的才算數。 :)

文章發表於 : 2009 2月 21 (週六) 8:38 pm
Peter Tsao
所以是不是要判斷「品管人員」是不是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是技術檢定的等級? :?
雖然我很有沒有回訓了,也想釐清這件事。

文章發表於 : 2009 2月 22 (週日) 8:15 am
Pedro Hsieh
產業分工的年代,應該都有證照,哪一個單位主辦考試都無妨。
工程會的確應該要釐清品管人員和工地主任的位階主辦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