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頁 (共 2 頁)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1 (週三) 5:17 pm
vanserce2
圖檔

我的意思是如上圖
A或B

我觀念是B
但業主認為是A

且周遭真的像業主說的是A

------------------------------------
基地的使用分區並無需要側院
只有前院4米,後院3米
因此才會產生前院4米是否需轉折過去到側院問題

我也認為是A!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1 (週三) 5:22 pm
陳明城
我也認為是A!
面前道路僅一條!
另一側是側院!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1 (週三) 7:47 pm
Peter Tsao
其實如果依照立法旨意的話,應該兩邊都退縮,方能達到增加都市道路兩側虛空間的效果。
都市計畫關於退縮的規定,大多隱含預留的期待。
預留的空間,也許是將來道路拓寬,也許劃設人行道自行車道等等。
不過若考慮人民權益,當然是另外一回事。
依據立法旨意,規劃設計部門其實是期待都市空間能有B的效果。
不過這類事情如果最後經過多方討論,最後執行上大多是A。

個人淺見~ :)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2 (週四) 8:37 pm
alex_kuo
就個人工作經驗
解釋皆為A(一邊為前院)

同時,角地可以自由擇一邊為前院設定
是為了實務上土地形狀與面臨道路大小衝突之問題(長短邊差異大時)

補充
在北市處理過類似案例之經驗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3 (週五) 2:07 am
3daysRain
桃園縣:

某些地區會有依照道路指定退縮條件的情況
也就是說如果道路1要退4m、道路2要退3m,就要兩邊都退,沒有面前道路指定(前院)的爭議



以上都是題外話,再回頭看看樓主的問題,爭議點在於"前院"
所以前院只有一個,情況為A應無爭議

抱歉之前問題沒看清楚 :oops:

Re: 我也認為是A!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3 (週五) 2:50 pm
kogiga
面前道路如果確為一條,A再加1票。
且依以前審照的經驗,法未定明的,涉及裁量的,
宜合理且不要損及人民的財產權(這是要立法才是可強制或限縮的)才比較妥適。

陳明城 寫:我也認為是A!
面前道路僅一條!
另一側是側院!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1 (週六) 11:35 am
vanserce2
最近跟其他建築師討論
有另一種解釋說法
大家參考看看

他的說法是

狀況一
如果轉角兩條路都是計畫道路
那就應該都要推縮,如我圖的方案B
因為推縮為4米的意義是要讓行人通行
若兩邊為計畫道路
那豈不是造成行人走到轉角後
轉個彎就沒有步行空間了.........

狀況二
如果一條是計畫道路
另一條是既成巷道,那就是方案A

大家再激盪一下吧... :twisted: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1 (週六) 11:43 pm
jesse
vanserce2 寫:最近跟其他建築師討論
有另一種解釋說法
大家參考看看

他的說法是

狀況一
如果轉角兩條路都是計畫道路
那就應該都要推縮,如我圖的方案B
因為推縮為4米的意義是要讓行人通行
若兩邊為計畫道路
那豈不是造成行人走到轉角後
轉個彎就沒有步行空間了.........

狀況二
如果一條是計畫道路
另一條是既成巷道,那就是方案A

大家在激盪一下吧... :twisted:


台中市第17次復核會議紀錄有提到這個問題。上面的說法應該沒錯。

決議:1.依81.12.31府工建字第139811號函案由五決議辦理。(以面臨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之角地部分之基地其側面臨接現有巷道未逾30公尺範圍內免於指定退縮4公尺前院)

請參考台中市建築師公會資訊小組網站:http://tccarch.org

http://tccarch.org/modules/newbb/viewto ... orumpost48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22 (週日) 11:28 am
vanserce2
謝謝jesse大提供的資訊
原來早在81年就已經有解釋過了(算起來那時才國中...)

有法源可依循是最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