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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商於工程未完工前要求甲方在工程承攬手
				
發表於 : 
2009 3月 10 (週二) 3:38 pm 
				由 府城人
				請教公務前輩指導一件事: 
如果承包商於工程未完工前要求甲方在工程承攬手冊蓋機關印信是否合乎行政規定? 
請公務前輩不吝提供寶貴經驗,謝謝
			 
			
		
			
				
				
發表於 : 
2009 3月 10 (週二) 7:17 pm 
				由 Pedro Hsieh
				營造業法第42條略以:「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4條略以:「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故工程完竣前申領機關用印顯有違法之虞。
			 
			
		
			
				
				
發表於 : 
2009 3月 10 (週二) 10:48 pm 
				由 燕尾
				工程承攬手冊蓋機關印信
可分為得標後與竣工後
所以承造單位可以說向中央機關在工程承攬手冊上用印兩次
如果承造單位是要求開工用印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