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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關地上物及土地改良物的查估的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6 (週一) 5:20 pm
HSM
小弟手上有一個棘手的發包案
內容是有關地上物及土地改良物的查估

地上物包含可移動遷移的機具設備材料等動產
而土地改良物則包括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問題來了~
建築師事務所到底可以投標嗎?
根據建築師法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
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
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但對於農作改良物查估 好像牽強了ㄧ點

工程技術服務顧問公司可以投標嗎?
根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得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
程、大地工程、測量、環境工程、都市計畫、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
電機工程、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
地質、交通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科別之工程技術事項。
(ㄧ個蘿蔔一個坑 好像沒有建築師 不動產估價師)
所以姑且根據技師法來看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
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
事務。
評價、鑑定 >>>是不是估價呢??
土木技師可否對30公尺以下建築物估價??
園藝技師可否對農作物估價??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含以上兩種 是否就可以查估??

或是
真的只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才能投標嗎?

希望有高手解圍阿~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6 (週一) 9:06 pm
fasun
唉唉
同學你還只是發包
我是被抓去自己查估.....
量那豬舍群 我都快被臭死了(有時真不知建管為何會被叫去做這事....)
不過你的問題
我也是不清楚.......

文章發表於 : 2009 3月 18 (週三) 8:49 am
kogiga
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14條 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第二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第32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看法,因「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估價」已是法定標與行為的,且違反者有行政罰,機關行政事項自不宜違法。反之,動產或不是法定標的或行為,那只要依法可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可。
另依採購招標的相關規定,如果招標文件明定主要部份(即應自行履行者),是同時指建築及農作改良物估價,那可能只有不動產估價師或同時兼具二種估價資格者始得投標。如果指定其一,且另一部份的資格可採協力廠商(複委託)方式,那投標者就至少要有其中一項法定資格,另一業務最遲(看招標文件規定如何規定)於履約時再依法辦理。
如果不怕審標麻煩,招標文件也可就法定標的及行為規定,可由前開具各項不同資格者,採(異業)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以上僅供參,有誤還請先朋友進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