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土管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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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土管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文章blackdog_wgw » 2009 7月 08 (週三) 10: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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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如果能符合開放空間設置標準取得其容積獎勵值 估算約10%
還可以申請第八十條之二 建築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 之容積放寬嗎
2.申請時 會過的機會不知道高不高 法源: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3.因本案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不得作停獎 那是否還能採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增加停車位
註:
1.這個案子是都更案(都更獎勵約20%) 提高容積的總額度概算了ㄧ下也符合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2.繳納代金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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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dog_w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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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TING » 2009 7月 08 (週三) 12:57 pm

1.都更案的F5-3及F5-4指標基本上即是開放空間留設的獎勵,所以綜合設計獎勵或都更之F5獎勵只能取其一
2.相同的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 與F4-1指標所要求雷同,似乎無法重複獎勵
3.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並無增加停車位之獎勵方式,停車位的數量除隨樓地板面積變化之法定車位外,車位數留設數量多寡應單純為需求導向,僅為自設停車位.而非獎車.
另,都更案亦應滿足一戶一車位需求

以上為個人經驗見解,請參考
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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