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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的餘波蕩漾 - 又來爭建築法第十三條工作權 > <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03 (週四) 11:21 pm
gorenew
據某XX班的可靠消息
八八水災後有某幾位技師跑去向行政院高層說
他們是具有結構設計與監造能力,可以設計足以敵擋天災之結構物或建築物
但天曉得如果沒有建築師規劃設計建築物的空間出來
哪他去哪做結構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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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腦中還記得的部分,如有出入煩請見諒
希望只是空穴來風所以請聽聽就好...嘿嘿!
ps 上次921就來吵,現在八八水災又來吵,每次天災人禍就來吵!就來遷拖都是建築師的錯!真是無言!
(不知道有沒有必要一人一信給行政院讓他們瞭解建築物不是只有結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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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建築師法第十九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04 (週五) 7:23 am
Peter Tsao
的確,最近有看到公會發函抗議的公文。
好像某些已經成回會議結論了,所以發函抗議。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04 (週五) 9:10 am
archicwf
因為建築師拿的設計費比較高
一出事當然是找建築師
加上建築師又跑不掉

法令如此又能如何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04 (週五) 9:10 am
jesse
Peter Tsao 寫:的確,最近有看到公會發函抗議的公文。
好像某些已經成回會議結論了,所以發函抗議。


我怎麼沒看到相關的公文!!
看來台中市公會效率要加強了。

這次水災除了降雨強度太大以外,主要都是水土保持的問題(或是橋梁偷工減料的問題),怎麼他們還是可以借題發揮!!
真是太扯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 9月 04 (週五) 2:35 pm
L-archi
圖檔
↑這是這次莫拉克風災阿里山上的損害建築物。
我想再堅固的建築物,也抵擋不了,大自然的力量。
可以設計足以敵擋天災之結構物或建築物?不能太樂觀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