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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幾個節目跟新聞都在報導台灣斯有建物的公設比問題
有幾個發言人還直指...台灣的公設比是獨步全球的唯一規定
雖然我沒去查證哩
不過以工作的經驗想跟大家一起討論公設的問題
不講國外,先說國內自己的規定(個人覺得建築是在地的藝術,什麼事情都要拿國與國來比較有點粗)
依照技術估則唯五的公共樓地板面積規定,我們一般的公設當中,法有名訂的比例
A屋突八分之一
B機電設備百分之十五
C梯廳百分之十
D同建蔽率的防空避難室
E頂多扣除車位四十米平方之後的停車空間
如果我們的主要建築產權是指容積樓地板(現實是如此)
依此法規定...光是十五加十...我們的公設比很容易就超過25%
當然此說法是概略...設計手法不同...公設比也有人設計出不到20%...當然也有人35%
依法而言整棟建築物...不是專用的...其他就是共用...除非有另外契約訂
因此總的來看...也許規定繁複點...但體制還是很清楚有依據
使用公共空間而付費...就經濟學與都市建築管理而言...是很正常的事才對
不過建築法規的比例規定明確
我個人問題倒是出在地政單位這邊
地政單位的"面積登記"的依據出了問題才是關鍵...而並非建築業者的問題
我看過有個案例...她露台也登記在權狀裡面...也就是露台也是在賣錢的...比最近討論的雨遮或花台更過分百倍
這你要怎麼說...大家都知道是"登記"的問題
而不是建築設計或是銷售的問題吧
地政單位今天說...哪個空間開放可以登記面積了...建設公司當然就會搶者跟你登記...有錢賺當然好
而地政單位有沒有思考...面積與設計的意義...甚至面積比例的藝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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