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ithhome 寫:補辦使用執照完
再辦變更使用執照??
(以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為例)
http://online.tccg.gov.tw/laws/index3-1 ... id=&id=449
第三十四條
本法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應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補發使用執照,免由建築師及營造業簽章:
一、使用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線指定證明。
三、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四、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五、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安全鑑定書。
六、房屋完成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應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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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程序上應該是要這樣跑沒錯,之前和artia兄有過討論過類似議題,但是有幾點問題請教大家:
1.原建築結構安全證明有困難,是當時的計算?還是現在的?萬一是木構造,那怎麼辦?
2.本案是供公眾使用或非供公眾使用?補照所需文件是否有差別?
3.是否有原始核定之圖說?如否誰來畫?是否需簽證?
4.本案為結構補強,是否可補照與變更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