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停止適用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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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停止適用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

文章ck0789 » 2010 1月 08 (週五) 7: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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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
[主旨]
函轉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附內政部98年12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80811949號函影本乙份。
[備註]
[附件]
*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主旨:建築設計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或區劃中心線以外之直上方有遮
   蓋物之投影範圍加註「陽台」一詞是否可行乙案,復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3年4月25日八三建四字第83574號函及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83年4月26日八三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7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市政府
  工務局83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39757號函、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83年3月22日建師全聯(83)字第06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用語中,尚無平台一詞,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等申請核
  准之建築圖面上註明平台面積尚依法無據,業經本部82年11月2日台(82)
  內營字第8289231號函釋再案。基於規劃設計需要,依規定設置之陽台,
  於建築圖面上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或區劃中心線以外直上方有遮
  蓋物之投影範圍加註「陽台」,非法所不許。
[回函]
[有效日期]
9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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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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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10 1月 08 (週五) 8:27 pm

非法所不許.....到底是可不可以....小弟高中國文都不及格....望請大大說明....現在年輕人國學造詣看的懂嗎.....?我到底是老了還是年輕?......
於法所不許.....這我就懂了....就是不可以
非法所不許.......就是可以囉....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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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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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1月 08 (週五) 10:37 pm

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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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10 1月 09 (週六) 1:34 pm

llmj 寫: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 那結論是.....?後令壓前令? :sh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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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文章: 348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05 (週三) 9:43 am

文章archguo » 2010 1月 09 (週六) 4:07 pm

dinshin 寫:
llmj 寫: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 那結論是.....?後令壓前令? :shock:

我所知台中縣政府已經不允許一樓有申請{陽台}的名詞出現........
而台中市則是申請內政部解釋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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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guo
 
文章: 58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5 (週四) 1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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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k0789 » 2010 1月 09 (週六) 4:27 pm

archguo 寫:
dinshin 寫:
llmj 寫: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 那結論是.....?後令壓前令? :shock:

我所知台中縣政府已經不允許一樓有申請{陽台}的名詞出現........
而台中市則是申請內政部解釋中........................ :!: :!:


廢止該函後,問題回到原點。
也不表示不可以,又變成一項爭議了。
政府為何不講清楚呢,所以建管會這麼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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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說:「學說理論」通常只有提出的人自己相信而別人沒一個相信;而「實驗」每個人都相信,只有做實驗的那個學者不信。這不是說實驗就是對的,而是做實驗的人瞭解實驗結果的控制條件是可以操弄的。
ck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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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inshin » 2010 1月 09 (週六) 7:36 pm

ck0789 寫:
archguo 寫:
dinshin 寫:
llmj 寫: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非法所不許-->表示可以。

但是內政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表示1F註記陽台停止適用。


:( 那結論是.....?後令壓前令? :shock:

我所知台中縣政府已經不允許一樓有申請{陽台}的名詞出現........
而台中市則是申請內政部解釋中........................ :!: :!:


廢止該函後,問題回到原點。
也不表示不可以,又變成一項爭議了。
政府為何不講清楚呢,所以建管會這麼亂.....


其實這就是我想說的.........在事務所看過太多解釋令.....很多都含糊不清(可能我的國學能力也有關),模擬兩可....到地方主辦....解讀又不一樣.....看不出結論....若是公文能白話點.....少些文言文....少些解讀上的困難
不過....或許...答案...就是要給你模擬兩可....把皮球踢回去
非 法所不許....非法 所 不許 ......文言文是不是負負得正....=為法所許.....那為何不寫為法所許?....哀....我都搞亂....還好現在高考不考國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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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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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1月 09 (週六) 11:51 pm

archguo 寫:而台中市則是申請內政部解釋中........................ :!: :!:

建商給的壓力吧!已經講的很清楚,不適用了。
很多建案1F明明就沒有陽台,地政單位還允許登記,真是糟糕。
民眾也只能傻傻的買 :evil: :evil:
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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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1月 09 (週六) 11:55 pm

dinshin 寫:其實這就是我想說的.........在事務所看過太多解釋令.....很多都含糊不清(可能我的國學能力也有關),模擬兩可....到地方主辦....解讀又不一樣.....看不出結論....若是公文能白話點.....少些文言文....少些解讀上的困難
不過....或許...答案...就是要給你模擬兩可....把皮球踢回去
非 法所不許....非法 所 不許 ......文言文是不是負負得正....=為法所許.....那為何不寫為法所許?....哀....我都搞亂....還好現在高考不考國文了 :)

http://www.taa.org.tw/upload/20100107091508.pdf
可能是上面的文字貼在一起讓你誤會,你去看紙本就很清楚了。
非 法所不許--->並非 法所不容許--->不是法所不容許,既然不是法所不容許,沒有限制,那就可以。
現在停止適用,就是都不行了。
這樣就清楚多了吧!
L-archi
 
文章: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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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archi » 2010 1月 10 (週日) 12:07 am

*台內營字第0980811949號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主旨:
本部8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8388396號函(如附件),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部營建署98年10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20975號函載研商因應監察院糾正建築法規不斷放寬免計入容積項目影響消費者權益等事項,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一之(一)結論3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21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資訊室(請刊登本署網站)、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L-ar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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