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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心理諮商所」用途類組應歸那一組?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18 (週四) 3:34 pm
pychen0724
相關資訊
▲心理師法。
第10條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心理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心理諮商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公尺。
三、應有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小於10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並有專責人員管理。
六、其他
(一)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
(二)心理衡鑑室或心理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風。
(三)應有緊急照明設備。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 請教「心理諮商所」用途類組應歸那一組?

文章發表於 : 2010 3月 20 (週六) 11:23 pm
ck0789
pychen0724 寫:相關資訊
▲心理師法。
第10條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應該是以規模與所需營業登記為準,小規模諸如診所,大規模就屬醫院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