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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公共工程之材料送審管制時程,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
例如:第一次送審退審後,是否管制5天內須第二次送審
而超過5天未送審每逾一天扣1000元
請問,每逾一天扣1000元的規定從何而來?
若原工程合約上無該項罰則,那請問業主或建築師是否有權力罰營造廠?
若明知原合約沒有,於會議上建築師或業主自行提該項遊戲規則
那是否屬合法?
目前我的工程PCM想秋後算帳,而我想幫營造廠解套
我只想知道以上的法源與規定來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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