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據以准許之法規變更者,其新舊法規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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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據以准許之法規變更者,其新舊法規適用問題

文章fasun » 2010 7月 12 (週一) 11: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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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099080469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93.05.1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 條(99.05.19)
要  旨:有關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據以准許之法規變更者,其
   新舊法規適用問題

全文內容:關於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適用本部 98 年 12 月 18 日
台內營字第 0980811949 號函釋之執行疑義乙案: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
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
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
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有關本部 83 年 9 月 22 日
台(83)內營字第 8388396 號函示「基於規劃設計需要,依規定設置之
陽台,於建築圖面上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或區劃中心線以外直上
方有遮蓋物之投影範圍加註『陽台』,非法所不許」之內容,係基於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條第 3 款及第 20 款「建築面積」及「
露臺及陽臺」用語定義,所為關於建築圖面上加註陽臺之實體規定補充解
釋;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3 款及第 20 款尚
無廢除或禁止有關陽臺之相關規定,是本部 83 年 9 月 22 日前揭號函
經本部 98 年 12 月 18 日台內營字第 0980811949 號函停止適用一節,
參照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但書之立法精神,有關停止適用時,處
理程序尚未終結之建築執照申請案件,仍得適用本部 83 年 9 月 22 日
前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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