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1 頁)

請問最小建築面積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0 (週二) 11:08 am
MILK
請問各位專家,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規則規定,住三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4.8m及9.6m,平均不得低於8m及16m,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意思是否只要符合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4.8m及9.6m或平均寬度深度其中一條規定即可,還是同時需符合最小寬度深度及平均寬度深度,謝謝各網友回覆.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0 (週二) 1:58 pm
shaoyen
如字面所寫。如果你基地一半面積以上平均寬度及平均深度分別大於8m跟16m,那麼你就不需要符合最小寬度跟最小深度的規定。否則就都要符合。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0 (週二) 7:20 pm
archdj
我記得台北市案例彙編有圖例解說過!
(95年3月第100頁)

文章發表於 : 2010 8月 10 (週二) 11:17 pm
tasam99
步驟一 可扣除基地內寬度小於4.8m及深度小於9.6m之地方,但扣除之面積需滿足小於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
步驟二 將上述所剩下之形狀當作接下來要分析之基地(以A代替)
步驟三 檢討平均寬度: 取A之最深尺寸 去除A之面積 可得到平均寬度
檢討平均深度: 取A之最寬尺寸 去除A之面積 可得到平均深度
但是 如果基地面寬不足8m,但深度大於16m,仍算是畸零地
反觀 如果基地面寬大於8m,但深度小於16m,仍算是畸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