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7-內政部預告修正「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建築營建法規、事務所經營與管理、建築材料與工法、工地實務。

2010-11-17-內政部預告修正「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文章L-archi » 2010 11月 23 (週二) 11:58 pm



贊助商連結

預告修正「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0-11-17
內政部99.11.16台內營字第0990805803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之依據:建築師法第56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詳如 文件檔案: 附件 。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 ... 805803.doc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345轉2880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信箱: weicheng@cpami.gov.tw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自七十五年三月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修正。茲配合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三二五五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建築師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民間之公證人得辦理服務證明書之認證。(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因本法第六條規定,建築師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區域,故已無須再向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主管機關受理事務所遷移地區時之核轉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定義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得共同組織建築師公會之條件、名稱及管轄權等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本法第二十九條已將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建築師公會,地方公會並由於省(市)組設修正為於直轄市、縣(市)組設,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L-archi
 
文章: 3134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0 (週六) 10:59 am
來自: 台灣

回到 經驗交流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c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