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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木賢建築師表達對竹縣府對竹北二小學不合理合約之異議

文章發表於 : 2010 12月 31 (週五) 4:56 pm
劉木賢建築師表達對竹縣府對竹北二小學不合理合約之異議

建改社伙伴發文向竹縣府異議支持劉木賢建築師,以改善合理執業環境。

一、為表達對竹縣府對竹北二小學不合理合約之異議。

二、檢附發文附件,供同業參考之,請修正內文,並發文響應之。

三、縱使本案不能改,亦能施加壓力改善日後標案競圖條件。

劉木賢 劉木賢建築師事務所 <llmm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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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10 12月 31 (週五) 9:07 pm
brian084
猜測一:可能是制訂合約承辦人員的無知加無能
猜測二:可能有藏鏡人的指導,先嚇走對手,之後再變更合約
純屬猜測~~若有雷同請見諒~~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2 (週日) 10:29 am
公共工程採購惡法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2 (週日) 12:54 pm
Pedro Hsieh
這個制度仍有出現好的作品、好的建築師、好的營造廠商。例如第七屆遠東建築獎 名建築師Calatrava盛讚的這個案子:政府電子採購網
那麼究竟要用什麼角度看待這個惡法呢?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2 (週日) 7:37 pm
ck0789
Pedro Hsieh 寫:這個制度仍有出現好的作品、好的建築師、好的營造廠商。例如第七屆遠東建築獎 名建築師Calatrava盛讚的這個案子:政府電子採購網
那麼究竟要用什麼角度看待這個惡法呢?

我們不是在乎用什麼角度看待採購法
而是希望採購法應該將採購行政的制度更加公平、公開,將工程專業的問題回歸相關技術規範。
至少要求辦理工程採購人員都必須是工程科班,畢竟工程與採購幾乎兩回事。
還要認清一個事實「一分錢一分貨」,同時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更加謙虛,不要太官僚。
好作品的出現是三方努力的成果。絕不是採購法的功勞。
畢竟以目前採購法來說,還是得不到業界多數的認同,改進的空間還很多,但是很多問題不是採購的問題,卻用採購法來規範,或藉採購規定實為行政暴力。大家還須努力去改變它。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2 (週日) 8:11 pm
府城人
如有不服契約之內容
且主辦機關又提不出合理解釋
建議可以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質疑
避免主辦機關對契約之內容做不合理之訂定
俾使建築師之執業環境得以正常繼續發展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3 (週一) 10:23 am
Gianni
辦工程採購的承辦大部分都是以"非常保守"的行為模式執行案件.
所以不論工期,或者監造人員數量,通常都以嚴格標準做為要求.

現場監造人員數量問題之前跟工程會的委員討論過
結果回答大概是: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是"最低"標準.也就是"至少".
工程主辦機關有權自行決定需要幾人.並不違反相關規定.

而目前機關習慣上.最低消費就是2人
多一億多一人,外加機電人員
另外再考量休假.
所以3.4億在算起來又好像合理.

再來最重要的
依現行品管制度以及各項綱要規範的執行上看來
如果全部按步就班來.照表操課
預算金額約3.4億監造人員5人,就當今營造環境而言.
我看來差不多而已.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3 (週一) 10:58 am
Pedro Hsieh
不曉得是否為同一件工程招標,本案100/01/05開標:
竹北市東興國小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到1月4日截止收件前是表達異議,所以真的需要革命嗎? :shock: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3 (週一) 5:25 pm
Gianni
聽說因為有廠商提出疑義,
故修正招標文件,並展延一天。
不過修正內容與監造人數無關。

文章發表於 : 2011 1月 05 (週三) 12:13 am
archdj
不同角色,不同看法,真的可以好好省思!!!
公執===>依法辦理或是上級長官交辦!(除了用採購法,承辦有權責採用其他法嗎?)
事務所==>按照遊戲規則(中小型)的的事務所,一定要賠錢才能完成好作品嗎?
去年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有請兩家大型事務所的建築師來分享公共工程執行狀況
A家:怎麼做,怎麼賠錢!(整理了數十張賠錢的原因)
B家:對於公共工程很看好(因為有大案子正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