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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規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文章發表於 : 2011 4月 20 (週三) 3:58 pm
archdj
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令訂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

二、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五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三、前二項窗戶或開口上方為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但僅設置外露樑者,不得標註為雨遮。

四、設置雨遮之外牆窗戶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五、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六、雨遮參考圖例如 附圖一、二 。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 ... &Itemid=57

文章發表於 : 2011 4月 20 (週三) 4:45 pm
danielwang
請問:意思是說,絕對不能超過50公分,還是說超過要計入樓地板面積啊?
謝謝

Re: 有關「技規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文章發表於 : 2011 4月 20 (週三) 8:40 pm
ck0789
archdj 寫:五、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這一條最難了!各縣市哪有什麼規定.....大多是心證
最怕這種法規了,要你生要你死,都存乎一心。

文章發表於 : 2011 4月 21 (週四) 11:41 pm
L-archi
danielwang 寫:請問:意思是說,絕對不能超過50公分,還是說超過要計入樓地板面積啊?
謝謝

條文是說: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
所以超過的就要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文章發表於 : 2011 4月 22 (週五) 9:22 am
dou12543
「一、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

可是台北市的規定是100公分,那要聽誰的?

雨遮

文章發表於 : 2011 5月 04 (週三) 11:37 am
puccalin
二年前在跑中和的案子時,雨遮規定50公分,我們都說是屬新北市的「抽屜法令」就是新北市才有的,當時我也同時在跑台北市的案子,台北市也的確是100公分沒錯~但今年內政部公佈實施50公分的法令,照法令來說5/1起台北市應要變為50公分才對哦^^但是....內政部100.4.15台內營字第10008022591號令訂定
在5/1開始生效,所以在100.04.15之前掛件的案子應該還是可以用100公分來規劃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