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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收到內政部書函後,昨天再度致監察院的糾舉請願再訴書,對於我國行政體制的運作方式,確實需要一些刺激才行!
致監察院糾舉請願再訴書
主旨:就建管權責機關就綠建築技術、施工規範、審議制度、防火認定等問題遲未進行相關法令研修情事,之糾舉請願再訴書如說明。
說明:有關前案糾舉請願之內政部書函回覆內容之再訴理由如下:
依據
監察院院台業貳字第10001620310號函
內政部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5621號書函
其書函所復,有關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及第73條篇之明訂內容,乃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公布實施至今,至今逾三十年,就國際及台灣相關建材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期間未見相關研究及修訂,顯為行政惰怠無須糾舉?
其所提說明,按其該條但書所指之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程序,至今所核訂成果相較於先進國家不足外,且比東南亞落後地區還甚,還須本人向營建署主動提出以茲檢討改進,實未真正去體察相關廠商之痛苦,且以行政管理者姿態處事未見其自我檢討之態度。
經本人提起請糾舉請願後,該部方以另函請建築研究所進行相關研究,顯為行政不力,本人以經濟部為例,其雖非為建築主管機關,尚且以全球綠建築發展政策掌握為由,主動邀請業界提供相關意見,而主管本國建築發展及管理的行政院建築研究所及內政部營建署,實須好好檢討,在此敬請監察院就實質「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實驗機構及性能規格評定機構」詳查相關利益結構弊端及監察!
另本人所提之糾舉請願,係對國家建築發展政策及行政管理發展之主管機關,所指為行政院建築研究所及內政部營建署,不然為何?
糾舉請願再訴人:劉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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