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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術規則#96條疑問

文章發表於 : 2011 8月 01 (週一) 2:16 pm
jj5494
請教各位先進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96內規定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
其中的"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
是否包含地下三樓?所以我的建築物若有設計到"地下三樓",就應該要設置特別安全梯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8月 01 (週一) 3:26 pm
shaoyen
法規中「以上、以下」是包含本數,「超過、未滿」是不含本數。
所以地下三樓以下,是包含地下三樓。

提醒

文章發表於 : 2011 8月 01 (週一) 9:10 pm
nawa
提醒你要留意一下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八十九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也就是說若B3F以#89條第五項之面積計算方法,面積少於100m2則可依#96條但書檢討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Re: 提醒

文章發表於 : 2011 8月 01 (週一) 11:21 pm
jj5494
nawa 寫:提醒你要留意一下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一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第八十九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也就是說若B3F以#89條第五項之面積計算方法,面積少於100m2則可依#96條但書檢討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啊 對歐 所以我是C2類組 也不受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