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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拆牆樓上地板壞 求償勝訴(註:雙方分別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和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大相逕庭,審酌後採信土木技師鑑定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5 (週一) 9:19 am
kogiga
二公會各執一見,最後法官採信土木技師公會,另人好奇的是:
拆牆vs地面損壞二師公會的鑑定結果之理論實務基礎,有無業界高人能說明一下呢?
建築物損壞鑑定找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民眾找的是專業工作者?還是找權益代言人?
攸關訴訟結果哩~
原報導節錄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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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1.11.30 10:12 am
...屋主委請建築師公會鑑定,證明敲除的磚牆並非承重牆,應不影響樓上花崗石地坪,樓上地板損壞應是鋪設近卅年,原有黏貼材料功能減退所致,與他施工無關
...法官發現雙方分別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和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大相逕庭,審酌後採信土木技師鑑定結果認為三樓房屋隔戶牆上方的梁確有下垂現象,,且四樓地板面材損壞部分,均位於隔戶牆兩側,建物兩側和離隔戶牆較遠的樓地板並無同樣狀況。

節錄轉載出處、作者及文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750656.shtml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5 (週一) 11:37 am
Pedro Hsieh
建議敗訴的一方找結構技師。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5 (週一) 11:16 pm
kogiga
樓下牆壁才拆除,樓上上方花崗石地板正好三十年久失修?
沒有其他科學方法或要等有一方、法院再找結構技師再鑑定才能解開嗎?
專業何在呢?
查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技師不得有:「受鑑定之委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行為。
建築師法倒是沒有類似規定。
看來找對委託人以利鑑定,從法好像可窺一二的樣子哩?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6 (週二) 9:45 am
shaoyen
結構部份的專業當然是以土木/結構技師的信用度比較高啊。而且所謂承重牆不承重牆的,只是「理論上」跟結構安全有沒有直接關係,所謂結構安全的直接關係指的是「敲掉這面牆會不會造成構造物無法達成原有設計強度」,講白一點就是「遇到設計假定不會倒的地震,是不是就先倒了」。

至於地板變形導致的裝修材破損,是不包含在結構安全的考慮裡面的。也就是說,非承重牆的敲除的確有可能導致地板裝修材的破損,而不會影響整體結構安全。所以就事論事,這個案子的判決有可能是合理的。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7 (週三) 4:58 pm
dinshin
我廎向以法規面來談
拆牆行為有無申請拆除執照,或變更用途....其中申請文件有結構安全證明書..........若都沒沒有的話......敗.....其它不用再爭議....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8 (週四) 10:51 am
shaoyen
dinshin 寫:我廎向以法規面來談
拆牆行為有無申請拆除執照,或變更用途....其中申請文件有結構安全證明書..........若都沒沒有的話......敗.....其它不用再爭議....


看我的理解對不對: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不用申請審查。所以樓上的見解不一定成立的。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8 (週四) 12:59 pm
Pedro Hsieh
dinshin大的說法可能是對的。 :D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08 (週四) 8:07 pm
kogiga
有無申請許可應該是行政責任問題、拆除牆壁造成他人地板損壞應該是民事侵權問題吧?
行政責任的查處是建築主管機關的工作,法官處理民事爭議問題,
會不會一個案進去二個案出來呢?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10 (週六) 9:37 am
dinshin
shaoyen 寫:
dinshin 寫:我廎向以法規面來談
拆牆行為有無申請拆除執照,或變更用途....其中申請文件有結構安全證明書..........若都沒沒有的話......敗.....其它不用再爭議....


看我的理解對不對: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不用申請審查。所以樓上的見解不一定成立的。


只不過依題意....應是拆除及變更用途範籌....請詳變更用途相關規定........

文章發表於 : 2011 12月 17 (週六) 1:06 am
好工人
法官發現雙方分別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和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大相逕庭,審酌後採信土木技師鑑定結果,認為三樓房屋隔戶牆上方的梁確有下垂現象,且四樓地板面材損壞部分,均位於隔戶牆兩側,建物兩側和離隔戶牆較遠的樓地板並無同樣狀況。


這樣的判決好像太直覺了一點 :shock:
我也覺的需要結構技師提供那支樑合理潛變的變位量,來做為判決依據會較妥適。
例如一支40x60的RC梁,在承受合理載重200kg/m2,30年後會有多少變位,我覺得可以透過計算來作為客觀判斷的標準。

不然樓下層是否可主張樓上層家具過重導致他家天花板下垂而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