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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 章內,關於建築物防火之規定分為三部分:
1.建築物之防火構造規定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內關於建築物之防火構造之規定,其目的在防止建築物因火災發生而倒壞,並提供建築物使用者有足夠逃生避難之安全時間。
關於防火構造之規定,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分為二種等級,即「防火構造建築物」及「非防火構造建築物」。所謂「防火構造建築物」,係指建築法第8 條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即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部分與樓梯(本編第70 條第1、2 款),應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三節各條所定防火性能與防火時效之構造。建築物構造未達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標準者,即屬「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2.防火區劃之規定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內關於防火區劃之規定,其目的在防止建築物內部火煙之蔓延,及防止建築物外部之延燒擴大,區隔火場防止其延燒,減少受災範圍,同時確保避難時間。建築物之防火區劃,法規上區分為「層間區劃、豎道區劃、平面區劃、異種用途區劃」等四種。
3.內部裝修之限制
法規上要求建築物內裝儘可能予以不燃化,其目的在防止著火,即使起火也可抑止火苗急速擴展,延長火災形成前之警報時間,以利滅火。
資料來源:陳建忠、黃武達,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四章修正條文解說與補充圖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3年1月 至 9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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