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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陽台檢討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4 7月 12 (週六) 6:20 pm
星樹
各位前輩,晚輩想詢問一些問題,有關陽台檢討方式。

問題一、在檢討陽台時,第1條第1項第3款:「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這個意思是說大於2米部分是計入建築面積容積以及樓地板嗎?;哪小於2米的部份,每層陽台面積之和如果超出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的部份是否也是計入建築面積容積以及樓地板面積嗎?若超出八分之一的部份之建築面積如何標示範圍?

問題二、第162條第1項第1款:「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A.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B.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A的檢討要件是否為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B的檢討要件是否為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超出的部份是否也是計入建築面積容積以及樓地板面積嗎?

問題三、在檢討陽台時,是否兩條擇一檢討即可還是兩條均需檢討?

Re: 有關陽台檢討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5 3月 05 (週四) 5:08 pm
YJHTIG
較嚴的

依條件擇一

Re: 有關陽台檢討問題?

文章發表於 : 2015 3月 06 (週五) 3:38 pm
kkteacher
po文求救快半年,沒人理,這就是建築界的現實,
希望能幫到您一些忙:
Ans1:超過1/8的陽台應計入建築面積、有關容積需另依建技設計施工編第162條檢討,超過1/8之陽台面積而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部分則不屬於樓地板面積而屬於陽台,陽台計入容積樓地板部分則計入樓地板面積;超過1/8的範圍依設計建築師自行畫設,一般係以外牆延伸之範圍檢討,亦有將露樑投影或地下一樓頂蓋凸出超過基地高程120公分範圍計入之情形。
Ans2:A情形限於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如屬於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者則限用於B之檢討規定;超出的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容積樓地板、樓地板面積檢討。
Ans3:二條規定都要個別檢討。
請另參內政部85.9.14台內營字第8584874號函:
一、關於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關建築面積之核計依本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關於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關「該層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認定。
三、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所謂「梯廳」,係指各樓層昇降機口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口、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分或至避難層共同出入口間,供共同使用之等候、通行空間,且任一方向之淨尺寸大於二公尺部分。
四、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所稱「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係指建築物內所有樓梯,僅供單戶使用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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