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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效日照檢討疑惑

文章發表於 : 2015 5月 03 (週日) 3:49 pm
tommyfgf
小弟為某高職建築科學生想請各位前輩解惑,麻煩了。

根據營建署的解釋函中

另按本部七十四年八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九一號函釋,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已檢討三‧六比一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者,得免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依前揭部函意旨有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住宅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亦應無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之適用,其建築物高度得免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意思是除了第二十三條《二》住宅區外,其餘商業區(已檢討斜率投影)等免檢討日照?
也就是只有住宅區需要檢討日照?
依第一百六十四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住宅區建築物高度檢討不受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檢討冬至日之有效日照。的情況下住宅區免檢討?

Re: 請問有效日照檢討疑惑

文章發表於 : 2015 5月 04 (週一) 2:20 pm
YJHTIG
高度依依164條規定
建築物1:3.6檢討相關

依164條規定,第23條第一項不適用非全部
住宅區需檢討冬至日照

另七十四年八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九一號函釋現是否有效需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