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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條文公告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17 (週一) 10:26 am
L-archi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條文公告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 ... &Itemid=9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其中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條文;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件下載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0970801030.doc

文章發表於 : 2008 3月 17 (週一) 10:29 am
L-archi
為更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內政部營建署考量公共建築物之使用特性、適用範圍及規模、社會實際現況及因應建築技術的快速發展,研提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擴大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適用範圍,並授權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於本修正條文及其設計規範涉及層面甚廣,經邀集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團體、公司團體、建築團體代表前後共召開14次小組會議進行逐條逐項討論,再經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及法規委員會討論通過,今提97年1月31日內政部97年第3次部務會報審查通過後,內政部將加速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期使落實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
  本次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明定各項無障礙設施設置位置、數量、顏色、尺寸等細部內容,並考量本土特性,包括國人身高、常用輪椅尺寸、生活習性等因素,輔以明確圖例說明,以更適切的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及作為無障礙建築設計之依循。


二、 擴大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增列量販店、便利商店、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課後托育中心等用途建築物。


三、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方面,除了便利商店及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外,其餘公共建築物皆明定必須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


四、 將現行公共建築物每一建造執照至少設置無障礙設施一處之規定,修正為每一建造執照之每幢建築物至少必須設置一處,以符合行動不便者之活動需求。
  營建署為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勘檢工作及既有公共建築物之改善工作,預定於今(97)年4月起籌辦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考評與督導工作。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 ... &Itemid=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