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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聽到毛治國說
要協助后豐斷橋罹難家屬提出國賠
根據國賠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根據交通部報告說該橋已封閉 是罹難者硬闖
既然不承認有錯
幹嘛要懲處?幹嘛要國賠?
還要協助家屬提出國賠?
有這樣對付自己基層公務員的政府嗎?
況且該橋本身根本沒結構問題
什麼叫結構老舊的橋?笑死人
沉箱裸露那麼多沒看到嗎? 不位移 不沉陷
橋板會掉嗎?
導致斷橋的主因
河川局之護床工沒有責任嗎? 自來水公司之護床工沒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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