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
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 (以下
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淡築人間 寫:開標時間在即~為何不快點提出證明說你們給我的三家訪價廠商...均有符合圖說規範的測試報告啊...
danielwang 寫:請問各位大大:
提出三家廠商訪價紀錄的SOP為何?
又須針對哪些工程項目呢?
TKS......
ck0789 寫:danielwang 寫:請問各位大大:
提出三家廠商訪價紀錄的SOP為何?
又須針對哪些工程項目呢?
TKS......
訪價這件事本來就不盡合理
第一:材料製造商沒有義務報價,更沒有義務出具測試報告........沒錯.....你沒簽約,他幹痲把資料給你,底牌現給你看
第二:除非你是買家,否則也無法訪得真正的價格.....yes
第三:產品就算相同,但在市場上確有不同名稱(造成比較上的困難)......yes
第四:各家產品一定有不同物理或化學性質,但廠商沒有義務提供給設計人去分析來訂定規範........有理
採購法訂得很理想沒錯
但政府該做的事沒做推給設計監造
政府應該對公共工程所需材料應該建立認證制度,該項材料或設備是否有三家,應該由政府來認定,然後才准設計者........這確有難度.....由其產品偏向有專利的
採用.
目前的所謂共同供應契約就是如此,公共工程應比照辦理
這樣做不見得就沒有弊端,但至少讓設計者能夠放心去遵循以免踩到陷阱.
可惜的是,政府只會定個模糊[法],然後叫承辦自己去解讀以及添油加醋,承辦為了保護自己沒錯,目前制度下請設計者自求多福小心以對.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