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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營事業工作,執照還可職業或當技師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4 (週一) 4:44 pm
魏傑
請問在國營事業單位(如台電中油郵局等等)服務,因為該公司都說新進人員不具公務員資格~,
那麼若是具有技師執照,還可以當營造廠技師甚至掛牌職業嗎?
:?: :?:

Re: 在國營事業工作,執照還可職業或當技師嗎?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4 (週一) 8:22 pm
kogiga
國營事業(含公股過半者),以台糖、台電、台水、中油等經濟部事業機構來說,
一般正式職工分二種,一種是派用的分類人員,這是公務員(注意不一定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兼具勞工身分,可以保公保或勞保(初派用者限選一次)。
另一種是雇用的評價人員,這是純勞工,只能保勞保。
但二者應該都是廣義公務員,也就是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而此亦為公務人員不得兼差(主要為有證照的工作)規定之法源。
但如果你所任職的是台鹽、中華電信、原省府三商銀等民營化(公股未過半)的事業機構,那就看該事業機構的約定了。
以上僅供參考,詳細你可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考試院銓敘部。

PS.是有聽說朋友(考試分發的)在某銀行民營化後,仍在該機構任職,但立即開業把開業執照租出去就是了。

魏傑 寫:請問在國營事業單位(如台電中油郵局等等)服務,因為該公司都說新進人員不具公務員資格~,
那麼若是具有技師執照,還可以當營造廠技師甚至掛牌職業嗎?
:?: :?:

實在不妥當阿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4 (週一) 10:10 pm
L-archi
我覺得kogiga兄說明的很清楚,但是在國營機構上班還租牌,當營造業的專任工程人員,我覺得這個行為,必定馬上會被揭發,因為,專任工程人員工程查核時要到場說明,如何與原機關請假?再來,公家機關的薪水固定,稅捐機關抓你的異常收入,再抓來源,應該馬上被抓包了。我印象中,台北市前一陣子抓了100多個技師借牌的例子,就是稅捐機關查報的,有伙伴瞭解情況的,可以說明一下吧。

營造業法第34條,以說明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職,所以,在國營機關要兼職專任工程人員,我看是把自己放在刀口上,實在不妥當阿!

營造業法第34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4 (週一) 10:20 pm
魏傑
所以基本判斷就是在國營事業(公股過半者)裡工作,就屬<廣泛之公務員>,
那麼像最近幾次國營事業招考簡章中,若是註明<...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如通過國家舉辦之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亦不得要求改敘為身分。>
若是如此,是不是就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所管,
亦就可以再簽證或開業呢?

另外kogiga提到公保與勞保~那像我們勞保好幾年嚕,若更改為公保,勞保是否失效?
公保有啥咪優點呢?

Re: 實在不妥當阿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4 (週一) 11:41 pm
archdj
llmj 寫:公家機關的薪水固定,稅捐機關抓你的異常收入,再抓來源,應該馬上被抓包了。我印象中,台北市前一陣子抓了100多個技師借牌的例子,就是稅捐機關查報的,有伙伴瞭解情況的,可以說明一下吧。


現在稅捐機關都電腦連線查是很簡單的 就看查不查而已
若是勞健保與每月基本所得(同一家公司)差多時 勞保局也是會來文告知老闆說起提高保費的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5 (週二) 12:04 am
JYC640811
營造業法第34條,已說明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職,
所以應該1.不管是否在國營機關
2.不管是否具公務人員身份
3.就算在一般公司行號,如果一人在二家公司上班(領兩份薪水)
原則上都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小心被"稅捐機關查報"(只是查與不查,請先進小心)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5 (週二) 11:08 am
kogiga
我覺得簡章的用意應該指的是你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也不享有公務人員法律規定的福利與保障吧!
至於改敘乙節應指的你不可以取得的新資格要求提敘(或重新派用)高的職等級。
至於公營事業人員,應該是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約束的。
而且,我以前在所任職機構的服務時,人事單位是有依人事行政局規定也有做專業證照的查核工作。
至於勞保、公保,二都退休基數不同,不過公務人員的公保福利與公營事業人員公保的福利是不同的,
因為薪制不一樣,可以說比較陽春,建議問該管機構人事單位吧!

魏傑 寫:所以基本判斷就是在國營事業(公股過半者)裡工作,就屬<廣泛之公務員>,
那麼像最近幾次國營事業招考簡章中,若是註明<...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如通過國家舉辦之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時,亦不得要求改敘為身分。>
若是如此,是不是就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所管,
亦就可以再簽證或開業呢?

另外kogiga提到公保與勞保~那像我們勞保好幾年嚕,若更改為公保,勞保是否失效?
公保有啥咪優點呢?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5 (週二) 9:12 pm
greatbevis
就是不行
馬上會被抓到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7 (週四) 8:10 pm
d8714303
小弟今天剛好有上刑法的課程
刑法針對公務員已有定義,在此分享。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公共事務者。


另外台灣高等法院97上字第1174號判決也有說明關於法定職務權限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據法律與命令而言,而
此之命令則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
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故其後所稱之「法定職務權限」,自指法律與行政命
令所定之職務。且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乃明文規定:「本條例所稱替
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
社會服務」。依上論述,替代役男被派往監獄擔任備勤、崗哨、安全檢查
、警衛巡邏及門禁管制等勤務,即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簡單來說
只要從事於公共事務,即受公務員相關規定。
例如:
1.替代役男。
2.台鐵人員派往國外採購列車車廂。
3.受政府委託依法執行拆除違建之工人。

文章發表於 : 2008 8月 08 (週五) 8:50 am
HSM
1.受僱於公所早上穿反光背心掃馬路的伯伯
2.抄寫停車費單據的抄費員
3.拖吊業者執行拖吊任務的司機
4.收垃圾的清潔隊員
請問
以上算不算公務員?非上班時間算不算公務員?
以上算不算公務人員?非上班時間算不算公務人員?
以上人員若是具有技師執照
即使與從事的公共事務無關
可以當營造廠技師甚至掛牌執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