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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1:00 pm
Peter Tsao
請教一個問題:
一般我們所謂的簽證不實,除了「簽章與執行業務登記卡簽名明顯不符,有偽造簽章情事。」之外,還有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簽證不實呢?
我的疑問是,如果辛辛苦苦的話圖整理書件後送審,因為幾個地方沒簽名或是文件疏漏,會不會被認定為簽證不實呢?辛苦努力之後還被送辦,這樣的話,真是不值得。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2:10 pm
L-archi
1.圖說與現場不符
2.面積計算偷斤減量
3.法令檢討有誤,引用法條錯誤
4.違反其他法規之規定,如禁建區內,申請建築。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5:43 pm
ck0789
llmj 寫:1.圖說與現場不符
2.面積計算偷斤減量
3.法令檢討有誤,引用法條錯誤
4.違反其他法規之規定,如禁建區內,申請建築。


這些我都覺得有討論空間耶!!
面積...沒算錯過才有鬼了
法令檢討有誤??人民有權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規,這是法律常識,但建管課不適用.....
禁建區申請建築,光是遞件申請就算簽證不實喔!阿娘偎!嚇死人....全國一半建築師要被關了!
重找老闆了.....
果然認知「差很大」.....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7:40 pm
photon
面積算錯挺麻煩的
尤其是樓地板面積
保存登記時代書算得比你還精
圓不過去就要花大錢重測了...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9:33 pm
L-archi
photon 寫:面積算錯挺麻煩的
尤其是樓地板面積
保存登記時代書算得比你還精
圓不過去就要花大錢重測了...

是阿!尤其花臺、陽台、雨遮這些,多數的建設公司會拿來賣,所以登記錯誤或不能登記,會有消費糾紛。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9:43 pm
L-archi
名  稱: 建築師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三 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第 16 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第 17 條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第 18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第 19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 21 條 建築師對於承認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第 22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第 24 條 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
第 25 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第 26 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 27 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10:04 pm
Archi
Peter Tsao 寫:我的疑問是,如果辛辛苦苦的話圖整理書件後送審,因為幾個地方沒簽名或是文件疏漏,會不會被認定為簽證不實呢?辛苦努力之後還被送辦,這樣的話,真是不值得。

上述的情況如果不是故意疏失,文字繕打錯誤,在建照階段好解決,圖說更正即可,麻煩的是領完使照後,是不能更正的。
會有簽證不實的情況,通常都是建築師或是業主故意要隱瞞某些事情。
例如:
1.設計案件是住宅用途,結構計算書是工廠的計算書。
2.平均坡度檢討圖說等高線故意少畫
3.圖面透露二次施工的蛛絲馬跡
4.建蔽率、面積計算故意少算,或計算容積率時,擴大解釋機電空間、梯廰空間、停車空間可扣除之面積
5.計算式過程少算,但檢討寫OK!
6.不能開發建築的土地,偽造文書送件申請
7.法定空地,重複建築,送照申請
8.綠建築專章檢討,計算錯誤,但簽證合格
9.現場已興建完成,但照片拿以前的,寫尚未動工。
10.預算書數量計算與圖書不符。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10:17 pm
Archi
ck0789 寫:面積...沒算錯過才有鬼了

業主付錢給建築師,建築師不可以算錯面積吧~~~

ck0789 寫:法令檢討有誤??人民有權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規,這是法律常識,但建管課不適用.....

人民有權利引用有利之法規,但不是無限上綱。
法令檢討錯誤,例如建築師設計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一般用途兩邊有居室,走廊寬度要求120CM,建築師設計110CM,圖說簽名蓋章送到建管單位,這就是簽證不實。

ck0789 寫:禁建區申請建築,光是遞件申請就算簽證不實喔!阿娘偎!嚇死人....全國一半建築師要被關了!
重找老闆了.....果然認知「差很大」.....

建築師明知不可申請建築,違反禁建法令,卻簽證圖說送件,這也是簽證不實。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11:24 pm
ck0789
Archi 寫:
ck0789 寫:面積...沒算錯過才有鬼了

業主付錢給建築師,建築師不可以算錯面積吧~~~

ck0789 寫:法令檢討有誤??人民有權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規,這是法律常識,但建管課不適用.....

人民有權利引用有利之法規,但不是無限上綱。
法令檢討錯誤,例如建築師設計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一般用途兩邊有居室,走廊寬度要求120CM,建築師設計110CM,圖說簽名蓋章送到建管單位,這就是簽證不實。

ck0789 寫:禁建區申請建築,光是遞件申請就算簽證不實喔!阿娘偎!嚇死人....全國一半建築師要被關了!
重找老闆了.....果然認知「差很大」.....

建築師明知不可申請建築,違反禁建法令,卻簽證圖說送件,這也是簽證不實。


上面的論述都對,也不是很對!
面積算錯我想每一家事務所都有經驗,但是使照核准之後送地政才發現有錯,也是有案例。
這種問題有時候出在因為地政與建管面積算法不一致,也從不見到政府願意正視,願意檢討。
反而怪人民......
建管機關不讓這種錯誤有機會更正,就是官僚。
有聽說過戶政登記名字錯誤了十年,就是不給人更正。就是官僚。
電腦都有容錯的機制,否則運作就不順。政府也是如此,制度不健全,造成小小的錯誤就卡住案件
耗費社會成本,不值得。
禁建資訊不夠公開,要怪申請人要怪建築師,不夠厚道,上面的說法官腔官調。有時候不申請,怎麼知道有禁建呢?
審查禁限建是機關本分,怎麼推到建築師身上呢?
說到技術規則就更氣人了,明明就是一個行政命令而已,檢討錯了,就改嘛!如果是抽查發現錯誤,就計點嘛!有種就送懲戒!包準忙死一堆公務員。政府不是這樣搞的。要搞的像殺人放火一樣嗎?
說到錢,公務員也是領人民納稅錢......服務人民理所當然不是嗎?幫人民審圖指出錯誤,提出意見回覆申請人。不都是法令的規定嗎?每次收到的補正函,都是隨便打幾個勾勾,應付申請人,你是申請人,你滿意嗎?

文章發表於 : 2009 5月 13 (週三) 11:38 pm
Archi
ck0789 寫:上面的論述都對,也不是很對!

ck0789兄,讀完你的文字感覺你怨念真的很深,我可以理解你的痛苦,但你可針對我的回覆討論,可以指正錯誤,如果還是失焦討論東扯西扯,小弟認為沒有正面的意義,回文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就此打住,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