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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已公告的公共工程這樣是否合理的要求~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6 (週二) 8:37 pm
淡築人間
請問一下~小弟遇到承辦人,除要求提供三家訪價廠商參考之外,須再進一步要求提出該三家訪價廠商的測試報告書~來證明日後營造廠買到的材料是符合圖說規範的...這樣合理嗎?
採購法有規定一定要提出三家廠商?
然後還規定這三家要先檢具測試報告給業主來先行核對有無符合規範?
並且該三家廠商測試報告均不可為同一家試驗室?
最後承辦人說如果三家測試報告均符合圖說,但日後營造場以漂亮的價格跟這三家買的時候,如果不賣責任可以歸究到建築師事務所這邊..這樣合理嗎?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6 (週二) 8:40 pm
淡築人間
小弟不才 告知承辦人...須以發函行事...沒想到卻被冠上...你們事務所很難配合耶...甚麼都要發文...開標時間在即~為何不快點提出證明說你們給我的三家訪價廠商...均有符合圖說規範的測試報告啊...然後又說要我發文簡單啦...不過限期不提出來的話...我就會建議長官撤銷招標公告啦! (還說..我這樣要求很苛刻嗎!!)
承辦說誰叫有人打電話來反應材料特殊...所以我就公事公辦! 我就回承辦大人說...廠商都不訪價~一狀告到你這邊~你就要我提供三家廠商的測試報告給你~還要我舉證說這三家以上的廠商均有符合圖說規範的測試報告給你...那為何不是告狀的人具名舉發提出無法購得此材料的証明....結果承辦冷冷的回我...於法或許我站不住腳!但凡事做過都會留下紀錄...在本單位風評如何你們自行負責....哇!這樣是~要我針對有下規範的材料~舉出有三家以上符合這規範的廠商就對了....那...採購法26條是不是刪除了...= ="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6 (週二) 10:47 pm
站長
你跟承辦賭氣也沒用,好的承辦跟廠商都應該要有這方面的因應方針。

招標中廠商有異議本就合情合理,不是什麼疑難雜症。
採購法規定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
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 (以下
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
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你就建議承辦人依法辦理不就得了,請異議者書面像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採購階段尚屬於公法關係,機關與廠商適用行政相關法規定。程序不符;實體不論。

還有你某些問題,答案都在採購法中。
另外,土木人這邊多的是公部門的承辦人,你可以去那邊問問,說不定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http://bbs.civilgroup.org/

提出三家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2:05 am
danielwang
請問各位大大:
提出三家廠商訪價紀錄的SOP為何?
又須針對哪些工程項目呢?

TKS......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0:08 am
Pedro Hsieh
淡築人間 寫:開標時間在即~為何不快點提出證明說你們給我的三家訪價廠商...均有符合圖說規範的測試報告啊...

這時間點和工作內容好像有點模糊,要找到正確的答案也是有點問題。
1.起始時間:已公告(公告種類未知)
2.時間點:開標前(決標方式未知)
2.採購標的:由承攬廠商提供三家廠商訪價結果(採購標的不明)

Re: 提出三家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0:24 am
ck0789
danielwang 寫:請問各位大大:
提出三家廠商訪價紀錄的SOP為何?
又須針對哪些工程項目呢?

TKS......

訪價這件事本來就不盡合理
第一:材料製造商沒有義務報價,更沒有義務出具測試報告
第二:除非你是買家,否則也無法訪得真正的價格
第三:產品就算相同,但在市場上確有不同名稱(造成比較上的困難)
第四:各家產品一定有不同物理或化學性質,但廠商沒有義務提供給設計人去分析來訂定規範
採購法訂得很理想沒錯
但政府該做的事沒做推給設計監造
政府應該對公共工程所需材料應該建立認證制度,該項材料或設備是否有三家,應該由政府來認定,然後才准設計者
採用.
目前的所謂共同供應契約就是如此,公共工程應比照辦理
這樣做不見得就沒有弊端,但至少讓設計者能夠放心去遵循以免踩到陷阱.
可惜的是,政府只會定個模糊[法],然後叫承辦自己去解讀以及添油加醋,承辦為了保護自己沒錯,目前制度下請設計者自求多福小心以對.

Re: 提出三家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1:16 am
k8653007
第五:若有配合的材料製造商,他自己本身就可以提出三家不同廠牌及實驗數據(一般具規模的材料製造商都有能力)
第六:提出三家廠商後,承辦是否有能力(或願意)去辨別合理性及可行性。
還有很多提出三家廠商的不合理性
三家廠牌的市場定價落差、品質維護、通路保固等,是否都由設計監造單位獨立承擔負責?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0:25 pm
dinshin
:shock:

Re: 提出三家廠商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0:32 pm
dinshin
ck0789 寫:
danielwang 寫:請問各位大大:
提出三家廠商訪價紀錄的SOP為何?
又須針對哪些工程項目呢?

TKS......

訪價這件事本來就不盡合理
第一:材料製造商沒有義務報價,更沒有義務出具測試報告........沒錯.....你沒簽約,他幹痲把資料給你,底牌現給你看
第二:除非你是買家,否則也無法訪得真正的價格.....yes
第三:產品就算相同,但在市場上確有不同名稱(造成比較上的困難)......yes
第四:各家產品一定有不同物理或化學性質,但廠商沒有義務提供給設計人去分析來訂定規範........有理
採購法訂得很理想沒錯
但政府該做的事沒做推給設計監造
政府應該對公共工程所需材料應該建立認證制度,該項材料或設備是否有三家,應該由政府來認定,然後才准設計者........這確有難度.....由其產品偏向有專利的
採用.
目前的所謂共同供應契約就是如此,公共工程應比照辦理
這樣做不見得就沒有弊端,但至少讓設計者能夠放心去遵循以免踩到陷阱.
可惜的是,政府只會定個模糊[法],然後叫承辦自己去解讀以及添油加醋,承辦為了保護自己沒錯,目前制度下請設計者自求多福小心以對.

文章發表於 : 2011 7月 27 (週三) 10:39 pm
淡築人間
承辦一句話...讓我真的對公共工程小小失望...你拿不出來這些測試報告...你肯定廠商買的到...還是你肯定廠商買的到那剛好的一家?
有人說你可以擺爛...有人說你可以找議員立委進去問是不是有踩到線...更有人說...聽承辦的準沒錯以後還要不要配合後續監造...最後換我說...這是經驗..有些單位真的沒有3兩3 不可輕易上x山..
(不過我問過採購法的高手...他說 有權利要我提出3家測試規範報告是正確的...因為...我有下規範...自保之道就是要確定有 使人買的到....還有!除了承商價錢顯然不合理外..我提供的三家訪價廠商 不可以不賣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