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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修改法規 推動統包工程
為加強推動各機關採統包最有利標辦理工程採購,以培植國內廠商整合設計、施工、機電設備、財務管理等各項能力,提升工程品質,激發廠商研發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進而增進我國營造產業國際競爭力,工程會頃修正統包作業規定,使此一方式更為方便可行。
統包為國際上經常採用之工程發包方式,其優點包括:(1)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招標,可提升採購效率,縮短完工期程;(2)避免設計標單獨招標後之細部設計內容限制競爭(綁標)之情形;(3)減少履約管理時不同廠商間之介面問題;(4)提升廠商技術能力、激勵新工法及新材料之引進或研發。然分析我國97年至101年8月底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僅442件,僅占全部工程件數0.17%,且金額亦有逐年減少之趨勢。營造產業亦向工程會反映,外國國際標案多以統包方式辦理,惟我國採統包案件較少,累積統包之實績與經驗不足,難與國際廠商競爭。
為此,工程會依統包案件實際執行情形,並訪察相關機關及廠商後,修正統包相關作業規定,重點如下:
一、修正「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第2條有關辦理統包前應先行評估確認事項,回歸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
二、修正「統包作業須知」:
(一)明定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採最有利標決標,並且不再限制預先於招標文件訂定固定決標金額之方式。
(二)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得以統包方式辦理之類型供各機關參辦。包括建築物工程,含其室內裝修;建築物以外 之公共工程,例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港灣、隧道工程;設備工程,例如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及其他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所辦理之工程。
工程會指出,目前國內統包工程的成功案例,如國立臺灣大學93年辦理新生南路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工程如期於274天完工且品質查核成績優等,整體效益佳;98年高雄世運主場館及98年臺北聽奧的體育場(田徑場)整建工程,為了配合國際賽事的舉辦,工期相當緊迫,透過統包方式辦理,分別於25個月及29個月完成施工;地方機關如98年宜蘭縣政府代辦宜蘭縣政中心眷村新建統包工程,則獲評為第11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特優,都是統包的成功案例。在外國,2007年美國明尼蘇達州明尼亞波利市高速公路I-35W密西西比河橋斷橋,州政府原評估其重建如採用一般先設計再施工之工期約需3年,經採統包方式未滿1年(339天)即完成371公尺長之10線道大橋,較原定履約期限(437天)提早98天完工,亦值得我國參考及借鏡。
工程會表示,透過上述法規修改之措施,統包最有利標之法制作業環境更趨理想,且國內、外多有統包工程之優良成功案例,工程會將辦理座談會加強宣導,鼓勵機關公共工程採統包最有利標比率至1%,提升營造產業能量及國際競爭力,提升我國工程品質及執行效率,協助我國營造產業進軍海外工程市場,爭取國際標案。
備註:
markchang@mail.pcc.gov.tw
發布單位: 企劃處
更新日期: 2012/10/15
聯絡人: 張兆琦
聯絡電話: 8789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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