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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業建築師於公司化後之國營公司執業問題之探討 -- 以中華郵政公司為例說明
據了解,自郵政總局公司化(即組織變革私法化、公用物土地房屋等資產股權化、業務內容去除法定職務及權限化)之後 (指於92年1月1日該公司改制後,或94年2月2日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限縮修改後,迄今),該公司內部少數具未開業建築師證書資格者,仍持續對各級地方政府自稱其:
1. 仍係公法人機關之性質 (實為私法人之公司組織)
2. 係具現職公務員身分之未開業建築師 (即具備法定職務及權限)
3. 係自行辦理內部所屬 "公有建築物" 工程之設計人與監造人 "公務"
(內政部88.3.24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五八七號函釋參照)
並以此 "業務登載不實" 之 "大量公文書" 向各級縣市政府請領各項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執照。(據悉該公司目前在國內已陸續建置並擁有1千3百多處營業用建築物)
該公司並強制規定內部其餘未具任何專業證照(建築師、技師)者、或具專業證照未開業執業者,自行違法辦理所屬建築物工程之實質設計及監造業務,並自行違法訂定 "未開業建築師簽證獎勵辦法",並假藉桃園地方法院後92 年度易字第230 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上易字第468 號刑事判決要旨:"「掛名簽證建築師」不必出差至工地實際勘查,便無衍生相關「監造責任」之問題",意即「只要掛名(簽證)就可領取簽證獎勵金」。
此等疑似以直接違反國家法令規定之行為,濫用 "國家機器" 消化 "國家預算" 濫建 "無良建築物工程",落實國營郵政公司所屬建築物濫建觀感不佳的外界形象,排除其他合格開業建築師參與競圖評比的機會,嚴重侵害「法定開業建築師」、「法定開業、執業工業技師」、「法定合格營業室內裝修從業者」之法定業務保障範圍 。
以上為未開業建築師於組織公司化後之國營公司繼續執業所衍生的問題,是好? 是壞? 在此提請 台灣建築師界的朋友共商對策,福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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