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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2589&ctNode=2333
Q:請教關於建築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第7條規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資格,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並取得相關工作成績證明優良文件,依程序及位階上推定仍可適用?如否,是否當初立法所遺漏未修改之處?
A:一、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5條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資格之1,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核與上述規定不合,不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台端如仍有疑義得以電話逕向本部專技考試司洽詢,聯絡電話:02-22369188-3153、3154。
Q:為何建築設計設有50分門檻?門檻的科目閱卷應增設至三評或四評。因建築設計沒標準答案,建議改採其他科目,如建築法規、建築結構為門檻。
A:一、經查大專院校(國立成功大學、私立東海大學、私立淡江大學等)設有建築工程學系科者,均將建築設計學科列為主要必修課程,尤其建築設計課程所占學分比明顯偏高。
二、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科「建築設計」成績未達50分不予錄取,係明定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7條第3項中,並予敘明。
三、依閱卷規則規定建築工程人員類科之「建築設計」一科,係採平行兩閱,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
Q:非建築本科、系、組畢業之應考人,民國99年8月1日起,需具備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畫」科、系、組開設的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始可應考。請問(1)營建工程學系是否包括在以上這些科系範圍內?(2)是否99年8月1日以前畢業的還可依現行條例辦理,99年8月1日以後畢業的才依照新規定辦理?
A:一、依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第二款、第三款應考資格如下:(第二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一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準此,99年8月1日起以新案報考建築師考試之應考人,如以第二、三款資格報考,應依規定曾在第一款所列之系科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修習過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始得報考,營建工程學系因非屬前開所列第一款規定之系科組,應依規定在過渡期間補修第一款所列之系科組所開設之建築設計學分。
二、台端如有疑義,請逕洽專技考試司第2科(02)22369188轉3140
Q:建築師分科及格制考試中「建築環境控制」的出題及改題作業,請貴部多加注意。本人同年同科二次不同考試分數差距顯著異常。
A:一、本部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係由本部報請考試院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命題標準及評閱標準之決定,係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運用其個人學識素養與專業經驗,就應考人答題內容,所作之獨立公正之判斷與衡鑑。
二、該項考試於評閱試卷首日,依規定召開試卷評閱會議詳細告知閱卷委員有關閱卷規則及試卷評閱注意事項,並特別說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及格標準,提醒其依應考人之實際作答情形詳為公平、公正之評閱。另查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與建築師考試之試題內容及難易程度並不一致,是以,該科目評分成績與建築師考試之「建築環境控制」科目之評閱分數,應無必然關係。
三、台端關心考政,謹致謝忱。
Q:95年的建築師考試成績單遺失,請問如何補發?因本年度(96年)建築師考試報名截止日期迫在眉睫,應如何以最佳的方式在期限內取得補發之成績單報名?
A:一、申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補發,例於榜示後10天內受理。台端建築師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遺失,因本(95)年考試報名將於9月22日截止,台端若已有一科目以上及格,欲以舊案報考,請於報名表件併附說明上開情事,由本考試試務人員協查。
Q:本人於93年畢業於中華大學營建工程學系,目前就讀於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計畫畢業時參與建築師考試。但95年8月通過之「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中規定,須曾修習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造成本人以碩士學歷無法報考之窘境,請釋疑。
A: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及三款原列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未予規範開設該課程之科系,致應考資格審查該課程之採認迭有爭議。為配合與國際接軌,注重建築師養成教育之一致性,以提昇建築師素質,經邀集相關機關、學校、團體開會研商,嗣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之預告程序,及本部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為「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
二、另因本項考試係採科別及格制,為保障依現行規定修習建築設計課程,於今(95)年應試之應考人,於部分科目及格後准予保留3年之權利,本修正案自99年8月1日起施行,以期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Q:本人公立大學空間設計系畢業,修滿「建築與室內設計」18學分,是否符合報考建築師中「建築設計」十八學分的資格?又是否建研所畢業就可以直接考?
A:一、依本部應考資格審查程序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課程名稱如有不一致者,依例應提送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認可。
二、台端修習之「建築與室內設計」課程經本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在案,不予比照「建築設計」課程予以採認。
Q:本人是空間設計系畢業之學生,並領有該系所核發專長分工之【建築組】學分證明書,試問該系所開設之課程內容如建築構造、敷地計畫、 建築材料、建築法規、建築計畫…等等是否符合(99年8月1起)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A:一、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是以,台端以空間設計系畢業,雖領有該系核發專長分工之「建築組」學分證明書,仍不符第一款之規定。
二、自99年8月1日起,該規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曾修習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修正為「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關台端來函第2至4點,請檢具畢業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及授課大綱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俾提本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查。至「空間設計系」非第一款列舉之科系,該系開設之「建築設計」課程,前經本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有案,不予採認。
Q:德國建築師執照是否在台灣也有效力?其雙邊互相採認執業執照的狀況為何?其審核方式為何?是否有相關條文可循?不曉得在哪裡能找到相關的條文?
A:一、建築師法第54條規定,(第1項)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第2項)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第3項)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二、專技人員建築師考試規則第21條規定,外國人具有第5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資格之1或第6條各款規定之資格,且無第4條各款情事之1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其中第6條第3款規定,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1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第10條規定,證明第6條第3款之資格,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第13條規定,應考人依第6條第3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為(一)建築計畫與設計、(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三)營建法規與實務、(四)建築結構。
三、相關考試法規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考試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欄查詢。
Q:請問專技建築師高考繪圖科目時可不可以帶照相機?(把自己畫的成果拍起來以供自我檢討之用。)
A:一、查建築師高考繪圖科目包括(一)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二)建築計畫與設計2科目,應考人所繪圖案即為試卷作答內容,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試卷應一律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又依試場規則第3條規定,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論處。按所提照相機為前揭所稱非考試必須用品,
本部為維護考試之公正與公平性,自不得任由應考人自行拍照留供檢視,敬請見諒。
二、台端如再有疑義,請逕洽本部專技考試司第2科,電話:(02)22369188轉3140至3143。專技考試司 啟
Q:若因承攬工程,開立本票支付工程款,但因資金調度問題及原為公司股東,但股權被非法轉讓,所以被公司新負責人控告偽造有價證券,判刑2年確定,是否能參加建築師考試或擔任建築師?
A:一、依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1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三年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3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4施用煙毒尚未戒絕者。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如有各種職業管理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二)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1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2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4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5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者。)以上為消極不得具有之條件。
二、按台端函稱:若因承攬工程,被告偽造有價證劵,判刑2年確定,能否參加建築師考試一節,似與前揭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相符,不得參加建築師考試。
三、台端如再有疑義,請逕洽本部專技考試司第2科,電話:(02)22369188轉3140。
Q:本人參加建築師考試已通過3科,最近申請到環控科目免試資格證明,但如今得知必須於報考第一年即申請。如此一來必須選擇為了環控一科放棄其他三科已過的科目,或繼續考環控這科,是否有補救辦法?
A: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依同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其應試科目為六科;具有第五條第一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具有第六條第一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台端如具有減免應試資格,並檢齊學經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奉 核定後始能發生法律效力,並無溯及之效力。爰此,台端僅能就一般資格或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擇一報考。台端如仍有疑義得以電話逕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洽詢,聯絡電話:02-22369188-3153、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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