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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典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2008/2/14更新】
考試院院會本(14)日審議通過考選部提出之「典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選部表示,本次修正係因應實務需求,爰檢討相關規定,修正重點為:
一、 配合現行實務作業,第4條原規定考試公告後始簽請考試院院長核提典試委員長,修正為考選部於請辦考試時併請考試院院長核提典試委員長,並明定典試委員會成立之時點,以符實際作業。
二、
配合部分考試採行電腦化測驗,第10條有關筆試之定義修正為以文字表達、符號劃記或電腦作答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以資明確並符實際。
三、 典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經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不得再行評閱」其中所謂「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缺乏明確意涵,爰增訂第12條之1,明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閱卷委員未具法定資格、試卷漏未評閱、答案明確之計算題,閱卷委員未按其答案評閱、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試卷成績計算錯誤、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題分等原因,始得由原閱卷委員再行評閱;必要時,徵得典試委員長及考選部同意後,另組閱卷小組評閱外,其餘事由均不得再行評閱。
四、 典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為期前開規定更為周延,爰於第15條增訂第3項,明定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諸如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試卷之評閱、補行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部依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處理結果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本次典試法施行細則之修正,除秉持並落實國家考試公正公平之原則外,對應考人權益之維護將更為周妥。本項修正案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立即登載於該部網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查詢。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664&ctNode=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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