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hsieh1202 » 2008 2月 23 (週六) 12:11 am
關於這問題我曾經問過審查的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好像是營建署中部的辦公室某單位(因為我電話是打04開頭的)
內容大致上是這樣(不過我有點模糊了,以下有錯請指正)
建築師法
第 16 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
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
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承辦人跟我說只要服務單位業務是跟建築師法第16條業務有關的話
即可認定為"建築工程"相關工作經驗
不過這樣非常模糊,到底怎樣業務算怎樣不算?
我進一步追問結果
如果服務單位假設在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建造執照科服務到底算不算?
(因為其他縣市政府不像臺北市分得非常細,其他縣市建管單位可能包山包海都要做)
承辦人回答:
這部分我們"擴大"認定,因為其係屬建築師受理委託人申請建築許可業務一環
至於都市計畫擬定暨變更業務我當時問的結果是不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