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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97年12月6日至8日。
貳、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者 。
(三) 普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 應考人如修習課程達各該類科考試規則所列學科十八學分(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亦可報考該一類科。
參、考試科目:
一、建築計畫與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二、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三、營建法規與實務〈採測驗式試題〉
四、建築結構〈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五、建築構造與施工〈採測驗式試題〉
六、建築環境控制〈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註:97年2月4日考選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修正部份如下:
一、 修正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由均採申論式試題改為測驗式或測驗與申論混合式試題〉。
二、修正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之費件。
三、修正應考人於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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