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條文、日期_俱錄!


建築相關國家考試、建築師考試準備、心得及經驗分享。

版本、條文、日期_俱錄!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01 (週五) 1: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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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時間差!

記得社會新聞的銀行搬款騙局或電影神鬼交鋒等的騙局設計,都是巧妙運用時間差!

善用時間差,在大部分畢業學子為40學分、第一試、工作認證忙得焦頭爛額時,少數教授已可下場享用一年兩次,錄取率高達40~50%第二試。

果然,建築師是整合工作者。

隱藏的事,沒有不顯露的!

廣大建築人的福音,請仔細詳讀:

原來條文需:
*母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子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孫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三者一併看才看得出端倪!

**母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0條(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提高應考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並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下列各款為應考資格條件:
  一、提高學歷條件。
  二、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實習或訓練並有證明文件。
  三、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
_*依這條可訂:40設計學分、工作認證等

第13條(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可申請應試科目之減免)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下列之減免:
  一、應試科目。
  二、考試方式。
  三、分階段或分試考試。
  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其申請減免之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_*依這二條可訂: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

**子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分考區,指考選部得視報名人數、考試性質、兼
顧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於適當地區分設考區。各種考試考區之設
置,依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之規定辦理。
所稱分試考試,指同一考試,其考試方式分為二試或三試;應考人於學
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試及其後之各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分試考試各試之典試事宜,由同一
典試委員會辦理。
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應考人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
或學校畢業後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錄取者,需取得學校
畢業資格,並視類科之不同,具備一定期間之實習合格、實作技能測驗
合格或一定期間之工作經歷等資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各階段考試
之典試事宜,由不同之典試委員會辦理。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保留年限,其計算自有關考試相當類科錄取榜示
之日起,至報名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_*依這條可訂:可訂第一試、工作認證、第二試!

*孫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建築工程工作,成績優良;其服務年資,研究所畢業或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三款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
  三、領有外國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並具有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102年8月6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第15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資格之一,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_*依這三條即可:免第一試,免工作認證!

***但這條可剋:

*母法_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11條(高考、普考之考試規則訂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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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陳明城 於 2013 11月 04 (週一) 12:5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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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文章tmc » 2013 11月 04 (週一) 12:42 am

請問陳先生
是否代表公會要出手了
tmc
 
文章: 9
註冊時間: 2011 4月 10 (週日) 2:13 am

期待公會關心,所以會拜會公會詳述此事發展!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04 (週一) 12:53 am

期待公會關心,所以會拜會公會詳述此事發展!

目前問起來可能只有曾參與考選部會議的練福星理事長(公認溫和的好好先生) 知悉此事。每一位建築師都訝異如此的發展!

只有發出異議的聲音,才能讓公會、考選部、行政院、立法院當回事來處理!

不能相信建改社少數私心分子所言:我們也不同意不公平的條款,我們會努力協助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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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建築師考試制度的變革與展望座談會報名

文章tmc » 2013 11月 12 (週二) 11:37 pm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nYnqaG ... 4/viewform

四、現場討論
---歡迎來賓朋友就與談人發言內容及建築師考試制度問題發言
---每人發言請勿超過3分鐘
---同一議題發言請勿超過3次
---因考試制度之改革已成型,來賓發言內容敬請聚焦在未來的執行面,以增強未來執行效能為目旳;請尤其避免類似回溯檢討制度形成過程之發言。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我確定沒睡著,卻木已成舟?
tmc
 
文章: 9
註冊時間: 2011 4月 10 (週日) 2:13 am

為什麼學而優則免試則被被批成萬噁不赦;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13 (週三) 12:19 am

呂OO 宗元的前段意見中的疑慮:缺少整體的配套...等問題也是我們所擔憂的,這次的座談想聚焦在此類問題正是此意。對於老師免試的問題,我一直很納悶,有這麼嚴重嗎?學而優則仕、演而優則導,對於這樣的進階轉型我們視為當然;近年教育部積極思考工 (專業工作如朱銘)而優則教(教授資格),我們也認為合理應該,為什麼學而優則免試則被被批成萬噁不赦;那些可免。免多少比例可討論,但不應用民粹的手法討論這件事、認為這絕對是違反公平正義的。只因為這些老師改變了考試型態而必須千夫所指置之死地嗎。(想借題發揮的朋友恐怕又有材料了)

不是一直說_沒教授自肥這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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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請期待!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13 (週三) 10:22 am

tmc 寫:請問陳先生
是否代表公會要出手了


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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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文章dinshin » 2013 11月 15 (週五) 8:07 pm

學而優則仕......古時後不是靠科舉制度才能入閣當官嗎....但不知私塾老師能否免試入閣...倒沒聽過....除非是孔老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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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shin
 
文章: 348
註冊時間: 2007 12月 05 (週三) 9:43 am

教授教學年資不能據以作為建築實務歷練年資。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15 (週五) 11:06 pm

下午陪同許理事長、練董事長(前理事長)、新北市蔡理事長、江理事拜會考選部董部長、考選規劃司黃司長、專技考試司蘇司長,就建築師考試充分溝通。

考選部充分理解建築師與醫師、律師、會計師執業情況有別。
不會以高錄取率放行第二試。
公務高考及格,任職3年期滿一甲二乙考績得以免試換證,有其提升工務建管等機關之使命,不宜廢除。
教授免第一試,有討論空間。
教授教學年資不能據以作為建築實務歷練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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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大師檢討別人!

文章陳明城 » 2013 11月 17 (週日) 8:17 am

大師檢討別人!
或把台灣建築師在國際競圖上佔不了優勢,怪罪補習班!

Nightside Chen 台灣建築師在國際競圖上佔不了優勢,是不是請現役建築師們先省思一下自己及自己的事務所有何不足、如何彌補自己的不足、改善事務所的體質,拿出方法來並自己實行,讓大家看見其法確實使現役建築師有所提升,再來對考生動刀啊?

為什麼台灣建築師會佔不到優勢,是和競圖潛規則、習於滿足甚至以業主要求的粗糙思維去思考、人脈關係重於實力、普遍獲利偏低導致優秀人材卻步不願入行……等有程度深淺不同的關係?

如果握有權力又有深厚實力的現役建築師們都做不到了,又怎麼以高標準要求新入行的建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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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oud Sky 樓上真是一針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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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城
 
文章: 3245
註冊時間: 2009 2月 21 (週六) 8:04 pm
來自: 板橋‧府中

換照:

文章222 » 2013 11月 19 (週二) 1:01 pm

1.公務高考三及換照案常理看.應是可行的.畢竟是全國性的考試.考的類科內容範圍幾乎也是同建築師考試.甚至還多了建管行政考試科目.起碼也是戰戰兢兢的準備.在這競爭激烈的時候.能脫穎而出也表示努力準備過...甚至公部門未留住好人才.必然需要有所誘因才行!
2.建築系教師換照就比較離譜.每個老師都有其專攻的教授科目.不太可能都是全方位的授課.如非真的可以舉證授課經歷及接受審查.這樣如此還說得過去...倘連這樣都不用.僅有授課就可以免去全部或者第一階等程序.這樣真的有些不合理!
3.如果教師可以免試進入第二階段考試.那不就是鼓勵學生取得高學歷學位來換取證照.這樣日後真能開業面對業界的競爭嗎?沒經歷過業界的經驗就可以取得資格.這跟一畢業考上的人是相同的道理吧!有差異的是教授拿到資格一般不會立即開業.只是放到退休後看看是否有機會開業或者租牌吧.而一畢業退伍考上的人他要是有心.會去業界磨練.在選擇是否開業與否...
222
 
文章: 13
註冊時間: 2013 11月 18 (週一) 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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