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想不明白的問題


建築相關國家考試、建築師考試準備、心得及經驗分享。

Re: 幾個想不明白的問題

文章qaucas » 2009 7月 05 (週日) 12:05 am



贊助商連結

titan1204 寫:1. 不論是在哪一個國家取得建築師資格的建築師 為何台灣始終不承認其他國家的建築師資格(好像醫師也是)若想在台灣執業 就一定要參加考試院的國考?

大大
台灣並沒有不承認國外建築師資格,建築師考試其實只是個檢驗機制,換句話說,台灣並沒有說國外食品不能吃
,只要通過相關檢驗機制就可以比較安心食用,這對台灣的社會大眾是個交代,而不是單單雙方國家認證問題。(如有失言,請包涵)

titan1204 寫:3. 請問對我們台灣建築考試有瞭解的前輩們 有無規定一定要用中文來呈現? 不能用英文來回答考試嗎? 小弟並無在考試相關規則上找到不能用英文來做答或畫圖的規定 話說回來 好像新加坡 馬來西雅 香港 澳門 都是用英文在考試摟

大大
這就像游泳,跑步比賽一樣,還不是你做什麼,人家做什麼,你要全部使用英文作答,個人認為能及格機會不大。
國家考試,典試委員,程度都不低,有些取得麻省,哈佛雙博士,也在其中,有些留學德國,如果典試委員今天要求大大用德文回答,明天要求大大用西班牙文回答,最可怕是典試委員要求用火星文回答時.....

(如有失言,請包涵)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qaucas
 
文章: 10
註冊時間: 2008 7月 31 (週四) 6:38 pm

文章shaoyen » 2009 7月 05 (週日) 12:21 am

固齒器 寫:那建築師法26條,大概是筆誤吧。
抱歉!


建築師法26條主要是在規範「租牌」,而並不是在規範你所說的行為。就算我是業主,我有能力自己畫個草圖,請建築師代為審核修改後申請執照,是一點法律問題也沒有的(業主改圖你沒碰過?那有違法嗎?)。一般來說,你所謂的「地下建築師」是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的型態存在,以法律的觀點來說,一點也沒有違法。

讀法律要讀觀念,不是死讀文字。
shaoyen
 
文章: 378
註冊時間: 2008 1月 18 (週五) 5:21 pm

文章固齒器 » 2009 7月 05 (週日) 12:33 am

1.如果我所謂的地下建築師事務所,是指沒有建築師執照,承攬設計業務,然後找合法開業建築師簽證呢?
這樣有合法嗎?
2.業主改圖的前提是已經委由合法開業建築師的話,我個人是認為沒有問題的。改圖當然不是執行業務囉!
3.所以一般來講,租牌的定義是什麼?
固齒器
 
文章: 207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3 (週二) 7:08 pm
來自: 台北

文章shaoyen » 2009 7月 05 (週日) 6:36 am

1. 沒有違法。原因已經說過了,不再贅述。
2. 你沒有搞懂我的問題。同樣找開業建築師簽證申請建照,如果業主可以自己設計,那為什麼你所謂的「地下建築師」就不可以?
3. 簡單。你有辦法舉證這個建築師自己不從事業務(比如說在家中種田,完全沒有在經營事務所),而從授權他人代為執行業務而獲利的話,這個建築師就違反建築師法26條。重點是舉證。沒有證據,就無法證明違法。
shaoyen
 
文章: 378
註冊時間: 2008 1月 18 (週五) 5:21 pm

文章jesse » 2009 7月 05 (週日) 6:50 am

固齒器 寫:1.如果我所謂的地下建築師事務所,是指沒有建築師執照,承攬設計業務,然後找合法開業建築師簽證呢?
這樣有合法嗎?
2.業主改圖的前提是已經委由合法開業建築師的話,我個人是認為沒有問題的。改圖當然不是執行業務囉!
3.所以一般來講,租牌的定義是什麼?


1 就法律條文上而言是違法的。但實際上,很多國內的大師都這麼做,也沒人去算違不違法。
而且現在都是公開在做這件事了。

舉例來講,如果甲沒建築師牌,借用乙的建築師牌做設計。以前的作品介紹(比如說上了雜誌)都是掛乙的名字,甲的名字是不會出現的;時代轉變之下,變成了兩個人都掛名,乙排在前面、甲排在後面;現在則都是甲排在前面、乙排在後面,甚至乙的名字已經不show出來了!!

不信的話,去翻翻近三年的建築師雜誌。
jesse
 
文章: 132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1 (週六) 10:40 pm
來自: 大樹

文章shaoyen » 2009 7月 05 (週日) 11:13 am

jesse 寫:1 就法律條文上而言是違法的。但實際上,很多國內的大師都這麼做,也沒人去算違不違法。
而且現在都是公開在做這件事了。


沒有違法喔,因為實際上執行業務的還是開業建築師。至於登在雜誌上是誰的名字,跟是誰執行業務無關。法律沒有規定要揭露誰是實際上執行業務的建築師。

簡單地說,就法律上的觀點來看,這些所謂的「地下建築師」,可以看成是開業建築師的業務員兼從業人員。
shaoyen
 
文章: 378
註冊時間: 2008 1月 18 (週五) 5:21 pm

Re: 幾個想不明白的問題

文章titan1204 » 2009 7月 06 (週一) 12:22 am

titan1204 寫:3. 請問對我們台灣建築考試有瞭解的前輩們 有無規定一定要用中文來呈現? 不能用英文來回答考試嗎? 小弟並無在考試相關規則上找到不能用英文來做答或畫圖的規定 話說回來 好像新加坡 馬來西雅 香港 澳門 都是用英文在考試摟

大大
這就像游泳,跑步比賽一樣,還不是你做什麼,人家做什麼,你要全部使用英文作答,個人認為能及格機會不大。
國家考試,典試委員,程度都不低,有些取得麻省,哈佛雙博士,也在其中,有些留學德國,如果典試委員今天要求大大用德文回答,明天要求大大用西班牙文回答,最可怕是典試委員要求用火星文回答時.....

(如有失言,請包涵)[/quote]

Qaucas前輩說的不無道理 其實學弟在問題裡提到英文的原因並不是崇洋媚外 也不是看輕其他的語言 還請前輩明鑑 實在是因為有感覺建築這個專業再台灣始終沒有走出過去鎖國一般的狀態及感覺 畢竟前輩提到的西班牙的也好 德國的也好 甚至希臘 義大利 奧地利 法國 北歐這些國家出身的建築師雖然母語不是英文但都能用英文聽說讀寫 所以能輕易的和國際經驗接軌 但台灣本土培育的建築師卻不一定可以這正是我們需要加強的方阿
回到學弟之前提到的醫生的例子 台灣的醫療水準在亞洲並不遜色 學弟認為這也和醫療教育和英文接軌有很大關西 倘若台灣的醫生還和古早時代一樣 在讀中譯本 恐怕現今的醫療水準不會有這般光景
總結來說 個人淺見 台灣的建築人勢必要將自己的英文程度往上提升 至少能做到輕鬆將自己的設計作品轉成英文 並用英文做出專業的口頭報告 甚至能接受英文的提問並回答之 這樣台灣的建築專業似乎才能走出去 現在已經是科技發達 網路無國界的年代 建築這個已經有數百年歷史的專業科目此時也正在面臨轉型的階段 sustainability, green energy, contemporary architecture etc…這些議題是過去幾十年以商業利益為主軸導向的所謂本土建築所缺少的 只是感覺到 現在是一個時間點 當許多國家都在同步進化的時候 台灣不應該繼續的躲在美麗寶島裡面 而是要配合局勢調整自己的角色定位 融入不單是本土而是屬於全世界的建築進化潮流 對台灣的建築水準提升只有好處沒有任何的壞處
這才是學弟在帖子一開始就說英文何其重要的原因 今天要是全世界多數的專業領域是用中文在溝通的話 那學弟一定大力支持台灣繼續用中文來培育建築師 只是認清現在的局勢 台灣不像日本有上億的人口 或是中國有十多億的人數 光靠自己是不夠的 能提升自己的素養到能和世界接軌似呼才是一著對的棋
不知Qaucas能否了解學弟這樣說的原因了否
titan1204
 
文章: 34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7 (週五) 5:17 pm
來自: Australia

感謝前輩們的賜教

文章titan1204 » 2009 7月 06 (週一) 12:40 am

謝謝各位前輩們的慷慨解答 學弟受教了

shaoyen回答的好妙歐 但也不無道理 的確是建築師公會說了算 但這往往也造成很多法律上的漏洞 學弟可以舉一個例子…
依照台北牙醫師公會的規定 未通過醫師檢定考試的牙醫畢業生是可以在診所醫院裡面以實習醫生的頭銜正常上下班 一樣治療病人 一樣開藥 一樣領薪水 做一般醫生做的事但這卻不是無牌行醫 照學弟看來 這不過是在文字上面玩玩遊戲 好像有違法行醫的行為但一經所謂的公會消毒一番 又變成正常合理的現象
公會真的是一個很妙的機構
titan1204
 
文章: 34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7 (週五) 5:17 pm
來自: Australia

文章shaoyen » 2009 7月 06 (週一) 9:36 am

其實不然。實習醫生的制度並不等於無照執業。

「執業資格」的一個重點,在於「法律責任」。實習醫師在醫院中對病人的處置,如果出了差錯,是誰要負責?是指導他的那個人要負責。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說法,因為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上面那個人一定會想辦法撇清關係。不過我要說的是,實習醫師在有照醫師的「指導」下在醫院對病人執行醫療行為,當然是合法的,即使他的指導者到底有沒有指導沒有人知道,重點在於法律責任有沒有人可以承擔。

事情如果換成無照醫師以有照醫師的立場在醫院執業,甚至出來開診所,理所當然這是違法的。因為出了問題,沒有人可以醫師的立場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有照醫師把牌租給無照的人,自己沒有經營診所,每天打高爾夫,出了事當然兩個人都有法律責任。

那來一個灰色地帶的狀況:一個有照的醫師坐在無照醫師的旁邊,兩個人都看著病人,但是實際上問診、診斷由無照醫師來做,由有照的醫師加以覆核之後,由有照醫師開出處方(甚至是無照醫師寫出處方後由有照醫師覆核)、執行醫療的行為,這樣有沒有違法?雖然我不是法律人士,但是我認為這樣要說是違法可能不是很容易。當然實際上是不會有人這樣做的,我花了這麼多字只是要類比所謂「地下建築師」的狀況其實也有很多。
shaoyen
 
文章: 378
註冊時間: 2008 1月 18 (週五) 5:21 pm

文章titan1204 » 2009 7月 07 (週二) 4:05 am

shaoyen 寫:其實不然。實習醫生的制度並不等於無照執業。

「執業資格」的一個重點,在於「法律責任」。實習醫師在醫院中對病人的處置,如果出了差錯,是誰要負責?是指導他的那個人要負責。當然這是理論上的說法,因為真的發生事情的時候,上面那個人一定會想辦法撇清關係。不過我要說的是,實習醫師在有照醫師的「指導」下在醫院對病人執行醫療行為,當然是合法的,即使他的指導者到底有沒有指導沒有人知道,重點在於法律責任有沒有人可以承擔。

事情如果換成無照醫師以有照醫師的立場在醫院執業,甚至出來開診所,理所當然這是違法的。因為出了問題,沒有人可以醫師的立場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有照醫師把牌租給無照的人,自己沒有經營診所,每天打高爾夫,出了事當然兩個人都有法律責任。

那來一個灰色地帶的狀況:一個有照的醫師坐在無照醫師的旁邊,兩個人都看著病人,但是實際上問診、診斷由無照醫師來做,由有照的醫師加以覆核之後,由有照醫師開出處方(甚至是無照醫師寫出處方後由有照醫師覆核)、執行醫療的行為,這樣有沒有違法?雖然我不是法律人士,但是我認為這樣要說是違法可能不是很容易。當然實際上是不會有人這樣做的,我花了這麼多字只是要類比所謂「地下建築師」的狀況其實也有很多。

前輩說的有道理 學弟也同意實習醫生的存再意義 但還是覺得公會有避重就輕之嫌 以台北牙醫公會的例子 他偏偏漏了在時效上加上註解 換句話說 他至少應該定出實習以多少年為上限 實習者必須在這段時間內考上醫生國考 可是並沒有 換言之就算某人只讀過一年的醫學院 當然只讀一年是沒法通過國考 但就可以在熟識的牙醫診所裡替人治療牙齒 一樣坐領醫生的收入 哪怕是十年你也管他不著 你要檢舉他 抱歉不行 因為牙醫公會同意這樣的行為是不違法的 真的是一個很灰黑色的地帶阿
學弟本身和台北市某個牙醫世家有不錯交情 聽他們說這樣的現象在同行裡是屢見不鮮摟 舉例來說 一個叔叔當牙醫 本著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理論 堂字輩表字輩只要能和醫科沾上邊的 通通在診所工作 反正就洗洗牙啦 裝假牙啦 根管治療啦 當作釘釘子一樣 一回生兩回熟 但不是業界的是不會知道這些內幕的 好像離主題越來越遠摟…
titan1204
 
文章: 34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7 (週五) 5:17 pm
來自: Australia

上一頁下一頁

回到 建築考試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