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完或看完題目後每個人感觸都不一樣呢~~~
關於第四題查了一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四十二、四十三條法規中 就有明訂規定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系統分左列六種:
(一)承重牆系統:結構系統無完整承受垂直載重立體構架,承重牆或斜撐系統須承受全部或大部分垂直載重,並以剪力牆或斜撐構架抵禦地震力者。
(二)構架系統:具承受垂直載重完整立體構架,以剪力牆或斜撐構架抵禦地震力者。
認真的看完法規後覺得這並沒有考出法規範圍外,反而思考一個問題,
是不是我們建築人自己已經習慣建築技術規則只讀建築設計施工篇卻把建築構造及建築設備篇遺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