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學@建築 » 2010 10月 21 (週四) 12:08 pm
1.我目前的職業是:建築
2.針對草案的修訂與執行,我的疑惑如下:
實務養成之項目及單元數:
第一類 規劃設計 設計前期工作(包括參與競圖案設計等)規劃及設計、細部設計、工程估價、施工圖及施工文件、圖說校核及專業協調等 550單元
第二類 施工監造 工地現場監造、熟悉工程招標採購及施工程序等 60單元
第三類 營運管理 專案管理、事務所營運等 40單元
第四類 專業研習 參加專題講座、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法令研討等 50單元
疑惑一: 第一類~第三類實務養成事務所好像針對1.大型事務所(營運包含、競圖、工程估價、監造、招標採購、P.C.M….等)
疑惑二:(1.)中、小型事務所是否具備提供「實務養成事務所資格」?
(2.)一般中小型事務所執業型態:A.公家案競圖型。B.建設公司型。C.古蹟修繕型。D.私人企業廠辦型。E.建築外觀設計型。F.景觀及室內設計型。G.其他型。
疑惑三:實務養成審查認定機構:由考選部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是否會造成「球員兼裁判」?
3.針對草案的修訂我的建議是:
五、 實務養成事務所(機構)資格條件:
(1) 經核准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得開具第一、二、三、四類證明。
七、 實務養成審查認定機構:由考選部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
建議一:可提供「實務養成事務所(機構)資格條件」,建議要依「類別單元」請公證單位「認證資格」,通過認證方可開立證明。
建議二:實務養成審查認定機構:由考選部委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建議增加「法院、民間公證單位」認證。
建議三:大學寒暑假期間,是否開放「實務養成認證」,以縮短實務養成時程。
建議四:實務養成事務所(機構)資格,經「認證合格」之事務所(機構),應公開於全國各建築師公會公開閱覽。
建議五:建議須有「申訴管道」防止實務養成事務所(機構)提出「不合理要求」,並將黑名單公布全國各建築師網站。
4.其他意見:
建議一:長程計畫建議考選部設立「專技人員考試大樓」,依「考試科別」每天(每月、每季)都可以參加考試,避免每年10~11月設計師請假潮,較能合乎經濟效益。
建議二:建築師專技考試學校,建議能提供「新型繪圖桌」代替「木板一片」。
建議三:建議比照「公務人員上榜後受訓模式」,由政府部門、國立大學成立專屬「各種專業技師受訓機構」,例如:建築師考上後執業前須參加「執業前受訓」(白天班期程1年;晚上班、假日班2年)完成合計 700單元課程,達到統一課程及專業水準。
建議四:建議分為(一)考試前階段(二)執業前階段
(一)考試前階段:具備考建築師資格所需相關學分: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第二款、第三款應考資格如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二)執業前階段:
實務養成之項目及單元數:
第一類 規劃設計 設計前期工作(包括參與競圖案設計等)規劃及設計、細部設計、工程估價、施工圖及施工文件、圖說校核及專業協調等 550單元 。
第二類 施工監造 工地現場監造、熟悉工程招標採購及施工程序等 60單元 。
第三類 營運管理 專案管理、事務所營運等 40單元。
第四類 專業研習 參加專題講座、學術活動、業務培訓、法令研討等 50單元。
合 計 700單元。
建議五:1.真的開業了需要到全能「700單元實務知識」,才能開業嗎?如果真得需要那應該全國已經考上或已經執業建築師全部要認證一次,以證明建築師都具備「700單元實務知識」,方能幫這些晚輩「實務養成認證」較為人信服。
@人生是一場永無止盡的冒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