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想不明白的問題


建築相關國家考試、建築師考試準備、心得及經驗分享。

文章sunglin » 2009 7月 07 (週二) 10:50 am



贊助商連結

jesse 寫:1 就法律條文上而言是違法的。但實際上,很多國內的大師都這麼做,也沒人去算違不違法。
而且現在都是公開在做這件事了。
舉例來講,如果甲沒建築師牌,借用乙的建築師牌做設計。以前的作品介紹(比如說上了雜誌)都是掛乙的名字,甲的名字是不會出現的;時代轉變之下,變成了兩個人都掛名,乙排在前面、甲排在後面;現在則都是甲排在前面、乙排在後面,甚至乙的名字已經不show出來了!!
不信的話,去翻翻近三年的建築師雜誌。

這代表時代在進步,單純用專業經驗照本宣科幫人服務的建築師沒那麼偉大啦。
小弟也在考照,也很想有照,但我從不認為有張照就會變很強。我考照的理由就是因為他難考!
要成為大師,完全跟"實力"有關,實力代表很多東西(但我不是指那家補習班),許多是無法用時間經驗或努力換取的,就好像人的智商高低是種天賦,唯一能跟"實力"相抗衡的是"心態"或者"觀念",但這比"實力"還要難以理解。

加入建築人討論區粉絲團
sunglin
 
文章: 202
註冊時間: 2008 10月 29 (週三) 12:59 pm

Re: 感謝前輩們的賜教

文章kogiga » 2009 7月 07 (週二) 1:50 pm

titan1204兄,
就法律而言,有沒有「違法」,是該法主管機關認定的,有爭議或經移送者,是司法者(檢察官、法官)在裁判的。
公會頂多是協助解釋罷了,其目的大多是為了保障會員的法益。
至一般人均可以採法律條文檢視自己的行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行為,有無「不符法律規定」形式或要件,因而權益受損時,可向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提申(聲)請、檢舉或訴請依法處理罷了。
所以,任何人從事建築工作,可或不可,是要自己去檢視有無符合法律法定,但執行業務涉建築法、建築師法時,有沒無違法,那應該是主管機關及司法者的權責。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
titan1204 寫:謝謝各位前輩們的慷慨解答 學弟受教了
shaoyen回答的好妙歐 但也不無道理 的確是建築師公會說了算 但這往往也造成很多法律上的漏洞 學弟可以舉一個例子…
依照台北牙醫師公會的規定 未通過醫師檢定考試的牙醫畢業生是可以在診所醫院裡面以實習醫生的頭銜正常上下班 一樣治療病人 一樣開藥 一樣領薪水 做一般醫生做的事但這卻不是無牌行醫 照學弟看來 這不過是在文字上面玩玩遊戲 好像有違法行醫的行為但一經所謂的公會消毒一番 又變成正常合理的現象
公會真的是一個很妙的機構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Re: 感謝前輩們的賜教

文章titan1204 » 2009 7月 08 (週三) 3:26 am

kogiga 寫:titan1204兄,
就法律而言,有沒有「違法」,是該法主管機關認定的,有爭議或經移送者,是司法者(檢察官、法官)在裁判的。......,有沒無違法,那應該是主管機關及司法者的權責。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


說的到也對啦 畢竟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違法與否不該由我們平凡人的心證去判別...
有時會不自覺自我放大 好像是人性的一部分 呵呵
謙虛才是美德 ^^
titan1204
 
文章: 34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7 (週五) 5:17 pm
來自: Australia

Re: 感謝前輩們的賜教

文章kogiga » 2009 7月 08 (週三) 9:48 pm

titan1204兄的結論下得令小弟配服。
個人對從事專業服務或工作,只覺得「自律」比「法律」重要,能「低頭」做事比有「抬頭」有意義(個人淺見)
titan1204 寫:說的到也對啦 畢竟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違法與否不該由我們平凡人的心證去判別...
有時會不自覺自我放大 好像是人性的一部分 呵呵
謙虛才是美德 ^^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Re: 感謝前輩們的賜教

文章jesse » 2009 7月 09 (週四) 9:14 am

titan1204 寫:說的到也對啦 畢竟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違法與否不該由我們平凡人的心證去判別...
有時會不自覺自我放大 好像是人性的一部分 呵呵
謙虛才是美德 ^^


就法律而言,有沒有「違法」,是該法主管機關認定的,有爭議或經移送者,是司法者(檢察官、法官)在裁判的。......,有沒無違法,那應該是主管機關及司法者的權責。

有沒有「違法」確實是由司法者(檢察官、法官)在裁判的,不該由我們平凡人的心證去判別,但那只是就法律而言

實際上如果我們不知道那些事情是違法的,那又怎麼守法呢!!法律上是沒有不知者無罪這回事的。

又如果要等到法院判決有罪才叫違法,那麼只有那些被關在監牢裏的人才是違法的,其他只要沒被抓到,沒被判決確定等通通沒有違法!! 真的是這樣嗎!!那就天下大亂了!!
jesse
 
文章: 132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1 (週六) 10:40 pm
來自: 大樹

文章Peter Tsao » 2009 7月 10 (週五) 1:05 pm

提訴者一般需要負舉證責任。
除非,以刑事訴訟,動用檢察機關。
不過據我所知,很難舉證,除非人在國外等等明顯無法執行業務。
勞健保一般來講,好像形成雇傭關係的強力佐證。 :(
Peter Tsao
 
文章: 980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3 (週二) 7:01 pm
來自: 彰化市中央路橋旁

文章kogiga » 2009 7月 10 (週五) 1:24 pm

個人覺得:
一般人守法與否,是要自己依法律規定檢視自己的行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行為,有無「不符法律規定」形式或要件,不符時應自律而不為;至於作為後有無因而肇致法律責任,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有無介入處理是另一個問題;明知而故犯又另有責任加重的問題。
每個人以守法為原則,因行為不符法律規定時,違法與否,如果是隨便阿貓阿狗說了算,那天下是不是就不會大亂嗎?敝人持保留看法。
最後由 kogiga 於 2009 7月 12 (週日) 4:5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kogiga
 
文章: 213
註冊時間: 2007 11月 12 (週一) 3:46 pm

Re: 幾個想不明白的問題

文章qaucas » 2009 7月 12 (週日) 11:05 am

titan1204 寫:Qaucas前輩說的不無道理 其實學弟在問題裡提到英文的原因並不是崇洋媚外 也不是看輕其他的語言 還請前...................................


洋洋灑灑寫ㄧ堆,其實你的問題只是分不清楚考場和現實世界而已,建築師考試只有3天,總共才考20個小時,
這3天請跟國家考試接軌,其它還有362天,有考上沒考上本來都要跟世界接軌,根本沒衝突阿,英文聽說讀寫,才用到寫而已就可以世界接軌........有待..
qaucas
 
文章: 10
註冊時間: 2008 7月 31 (週四) 6:38 pm

Re: 幾個想不明白的問題

文章titan1204 » 2009 7月 12 (週日) 11:53 am

qaucas 寫:洋洋灑灑寫ㄧ堆,其實你的問題只是分不清楚考場和現實世界而已,建築師考試只有3天,總共才考20個小時, 這3天請跟國家考試接軌,其它還有362天,有考上沒考上本來都要跟世界接軌,根本沒衝突阿,英文聽說讀寫,才用到寫而已就可以世界接軌........有待..

唉 盡量想寫的明白 還是被曲解...無言
總之 從事一份職業 是單純以生財為目的 或是有其他理念 儘管出發點一樣 終點還不一樣
同樣的問題存在於律師 醫生之間
財富重要還是天職重要
平衡點的認知與拿捏 是個見仁見智又耐人尋味的問題
titan1204
 
文章: 34
註冊時間: 2009 3月 27 (週五) 5:17 pm
來自: Australia

文章shaoyen » 2009 7月 12 (週日) 5:22 pm

期待你跟世界接軌的那一天。記得叫我去看你接軌。
shaoyen
 
文章: 378
註冊時間: 2008 1月 18 (週五) 5:21 pm

上一頁下一頁

回到 建築考試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